关于加强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涉及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库〔2021〕第 12 号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2月1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2月19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有关决策部署,方便缴款人跨省异地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现就“跨省通办”事项涉及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适应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要求,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就“跨省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的政府非税收入,打造线上缴款为主、线下缴款为辅的多样化缴款模式,方便缴款人自主选择缴款渠道,确保如期实施政务服务“跨省通办”。
 
  二、规范收缴管理
 
  (一)理顺业务办理和缴费流程。确保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变。各级各地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一体化的政务服务平台和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与相关业务部门进一步理顺业务办理和缴费流程,为“跨省通办”缴款人提供更加便捷的缴款服务。
 
  (二)依法依规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各级各地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以及各省级财政部门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建立“跨省通办”政务事项非税收入收费清单,主动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缴款渠道等。
 
  (三)规范收缴行为。各级各地相关部门要按规定收缴非税收入,除邮寄费等代收费用外,不得附加收取任何收费。不得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设置前置条件并收取费用,不得变公共服务为有偿服务,不得变自愿服务为强制服务,不得变行政审批为收费审批,不得违规收取中介服务费。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应当立即纠正。
 
  三、完善缴款模式
 
  (一)完善“一站式”网上缴款。各级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快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与“跨省通办”有关业务系统、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的全面对接和深度融合,优先在省部级层面统一对接,将缴费环节深度嵌入“跨省通办”业务办理链条,充分利用收缴电子化的缴款渠道,推动实现办事缴费网上“一站式”办理。
 
  (二)推动线下跨省通缴渠道。各地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线下跨省通缴渠道,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全国统一的标准,统一政府非税收入执收项目识别码、统一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识别码,依托政府非税收入全国统一缴款渠道,打破线下缴款的省域限制,方便缴款人在全国任意地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和通办专窗等实地办理缴款,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其中,不动产登记费通过线下属地或者网上缴款办理。
 
  (三)畅通“跨省通办”专窗缴款功能。在“跨省通办”专窗有效解决老年人无法使用智能技术获取线上服务和线上缴款的困难,力争为居家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失能、留守等重点群体提供代办政务服务,代缴政府非税收入等服务,满足基本需要。其中,社会保障卡补换工本费通过网上缴费办理,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供线下、专窗缴款功能。
 
  四、加强组织落实
 
  (一)加强组织指导。跨省通办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各地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按照职责分工,紧扣时间节点,加强协调沟通,加大宣传力度,主动公开跨省缴款的事项和方式。
 
  (二)推进落地实施。各级各地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逐步实现部门间系统互通信息,集中力量推进跨省缴款,按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确保“跨省通办”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2021年2月19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