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 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财发〔2021〕第 39 号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21年3月1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3月18日
关联知识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范围、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二、各试点城市(区域)应切实承担本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规定,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共同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情况请及时报商务部等有关部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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