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法规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 11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21年3月3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4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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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 在 2021年4月16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增值税免税月销售额提高后,开具发票这样做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为方便纳税人准确理解、精准享受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发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就有关问题进行解读。今天带你了解↓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以后,开票系统及开票要求是否有变化?
 
  答:为了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增值税发票,有效降低纳税人负担,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自愿继续使用现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额
 
相关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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