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

  • 【法规文号】发改体改〔2021〕第 479 号
  • 【法规类别】通知
  • 【法规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4月7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4月7日
关联知识
海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为进一步支持海南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体系和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自由便利流动,加快培育国际比较优势产业,高质量高标准建设自由贸易港,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创新医药卫生领域市场准入方式
 
  (一)支持开展互联网处方药销售。在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乐城先行区”)建立海南电子处方中心(为处方药销售机构提供第三方信息服务),对于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处方药,除国家药品管理法明确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外,全部允许依托电子处方中心进行互联网销售,不再另行审批。海南电子处方中心对接互联网医院、海南医疗机构处方系统、各类处方药销售平台、医保信息平台与支付结算机构、商业类保险机构,实现处方相关信息统一归集及处方药购买、信息安全认证、医保结算等事项“一网通办”,海南电子处方中心及海南省相关部门要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对高风险药品管理,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相关主体责任。利用区块链、量子信息等技术,实现线上线下联动监管、药品流向全程追溯、数据安全存储。(牵头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参加单位:国家医保局、银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
 
  (二)支持海南国产化高端医疗装备创新发展。鼓励高端医疗装备首台(套)在海南进行生产,对在海南落户生产的列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列入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目录的国产大型医疗设备,按照国产设备首台(套)有关文件要求执行。(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加大对药品市场准入支持。海南省人民政府优化药品(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的研发、试验、生产、应用环境,鼓励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国家创新药和中医药研发生产企业落户海南,完善海南新药研发融资配套体系,制定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匹配的新药研发支持制度,鼓励国内外药企和药品研制机构在海南开发各类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按照规定支持落户乐城先行区的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对注册地为海南的药企,在中国境内完成Ⅰ-Ⅲ期临床试验并获得上市许可的创新药,鼓励海南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随批随进”的原则直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额外设置市场准入要求。(牵头单位: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参加单位:国家中医药局、海关总署)
 
  (四)全面放宽合同研究组织(CRO)准入限制。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支持合同研究组织(CRO)落户海南发展的政策意见,支持在海南建立医药研究国际标准的区域伦理中心,鼓励海南医疗机构与合同研究组织合作,提升医疗机构临床试验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优化完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审批备案流程。按照安全性、有效性原则制定相关标准,在海南开展中药临床试验和上市后再评价试点。(牵头单位:国家药监局;参加单位: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
 
  (五)支持海南高端医美产业发展。鼓励知名美容医疗机构落户乐城先行区,在乐城先行区的美容医疗机构可批量使用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或地区上市的医美产品,其中属于需在境内注册或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应依法注册或备案,乐城先行区可制定鼓励措施。海南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乐城先行区医美产业发展需要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及产品清单,协助相关企业开展注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支持。支持国外高水平医疗美容医生依法依规在海南短期行医,推动发展医疗美容旅游产业,支持引进、组织国际性、专业化的医美产业展会、峰会、论坛,规范医疗美容机构审批和监管。(牵头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参加单位: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
 
  (六)优化移植科学全领域准入和发展环境。汇聚各类优质资源,推动成立国际移植科学研究中心,按照国际领先标准加快建设组织库,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体系,推进生物再生材料研究成果在海南应用转化。优化移植领域各类新药、检验检测试剂、基因技术、医疗器械等准入环境,畅通研制、注册、生产、使用等市场准入环节,支持符合相应条件的相关产品,进入优先或创新审批程序。对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审批采取一致准入标准,一视同仁。在乐城先行区设立国际移植医疗康复诊疗中心,与各大医疗机构对接开展移植医疗康复诊疗。符合条件的移植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实现异地医保结算便利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探索研究移植诊疗和康复相关保险业务。鼓励国内一流中医医疗机构在海南开设相关机构,开展移植学科中西医结合诊疗研究,推动康养结合。(牵头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参加单位:科技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科院)
 
  (七)设立海南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混改基金。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下,支持海南设立社会资本出资、市场化运作的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混改基金,支持相关产业落地发展。对混改基金支持的战略性重点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等,证监会积极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证监会)
 
  二、优化金融领域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
 
  (八)支持证券、保险、基金等行业在海南发展。依法支持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落户海南。鼓励发展医疗健康、长期护理等商业保险,支持多种形式养老金融发展。(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九)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开展支持农业全产业链发展试点。选取海南省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信息采集技术等信息化手段获取的土地、农作物等农业全产业链数据,按市场化原则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和信用评价。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根据职能定位,按照农业发展需求和市场化原则,结合第三方评估评价信息,依法合规为农业全产业链建设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配套开展农业保险服务。鼓励海南省带动种植、养殖、渔业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体验等全产业链发展。支持海南省会同相关金融机构、第三方信息服务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地方农垦集团资源整合和信息整合优势,形成科技信息和金融数据第三方机构参与,农垦集团、农业龙头企业、农户联动的发展格局。(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参加单位:财政部、自然资源部、银保监会)
 
  三、促进文化领域准入放宽和繁荣发展
 
  (十)支持建设海南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引入艺术品行业的展览、交易、拍卖等国际规则,组建中国海南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秀艺术品和符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交易文物提供开放、专业、便捷、高效的国际化交易平台。鼓励国内外知名拍卖机构在交易中心开展业务。推动降低艺术品和可交易文物交易成本,形成国际交易成本比较优势。在通关便利、保税货物监管、仓储物流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牵头单位: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参加单位: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外汇局)
 
  (十一)鼓励文化演艺产业发展。支持开展“一带一路”文化交流合作,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乃至全球优质文化演艺行业的表演、创作、资本、科技等各类资源向海南聚集。落实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产业奖励扶持政策,鼓励5G、VR、AR等新技术率先应用,在规划、用地、用海、用能、金融、人才引进等方面进行系统性支持。优化营业性演出审批,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充分发挥演出行业协会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优化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对游戏游艺设备内容的审核。(牵头单位: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移民局)
 
  (十二)鼓励网络游戏产业发展。探索将国产网络游戏试点审批权下放海南,支持海南发展网络游戏产业。(牵头单位:中央宣传部)
 
  (十三)放宽文物行业领域准入。对海南文物商店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支持设立市场化运营的文物修复、保护和鉴定研究机构。(牵头单位:国家文物局)
 
  四、推动教育领域准入放宽和资源汇聚
 
  (十四)鼓励高校在海南进行科研成果转化。支持海南在陵水国际教育先行区、乐城先行区等重点开发区域设立高校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计算机及大数据、人工智能、海洋科学等各类科研成果转化基地,鼓励高校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海南创业、兼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鼓励高校在保障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参与符合国家战略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牵头单位:教育部、科技部;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十五)支持国内知名高校在海南建立国际学院。支持国内知名高校在海南陵水国际教育先行区或三亚等具备较好办学条件的地区设立国际学院,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学院实行小规模办学,开展高质量本科教育,学科专业设置以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理工学科专业为主,中科院有关院所对口支持学院建设,鼓励创新方式与国际知名高校开展办学合作和学术交流。初期招生规模每年300—500人,招生以国际学生为主。国际学生主要接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秀高中毕业生和大学一年级学生申请,公平择优录取。教育部通过中国政府奖学金等方式对海南省有关高校高质量来华留学项目予以积极支持。中科院等有关单位会同海南省制定具体建设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牵头单位:中科院、教育部;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国家移民局)
 
  (十六)鼓励海南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职业教育。支持海南建设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鼓励海南大力发展医疗、康养、文化演艺、文物修复和鉴定等领域职业教育,对仅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以及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牵头单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放宽其他重点领域市场准入
 
  (十七)优化海南商业航天领域市场准入环境,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支持建设融合、开放的文昌航天发射场,打造国际一流、市场化运营的航天发射场系统,统筹建设相关测控系统、地面系统、应用系统,建立符合我国国际商业航天产业发展特点的建设管理运用模式。推动卫星遥感、北斗导航、卫星通信、量子卫星、芯片设计、运载火箭、测控等商业航天产业链落地海南。优化航天发射申报、航天发射场协调等事项办理程序,提升运载火箭、发动机及相关产品生产、储存、运输和试验等活动安全监管能力。支持在海南开展北斗导航国际应用示范。支持设立社会资本出资、市场化运作的商业航天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鼓励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航天领域相关保险业务。支持商业卫星与载荷领域产学研用国际合作,鼓励开展卫星数据的国际协作开发应用与数据共享服务。优化商业航天领域技术研发、工程研制、系统运行、应用推广等领域的国际合作审批程序。制定吸引国际商业航天领域高端人才与创新团队落户的特别优惠政策,建立国际交流与培训平台。(牵头单位:国防科工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参加单位: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银保监会)
 
  (十八)放宽民用航空业准入。优化海南民用机场管理方式,优化民航安检设备使用许可,简化通用航空机场规划及报批建设审批流程。在通用航空领域,探索建立分级分类的人员资质管理机制与航空器适航技术标准体系,简化飞行训练中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飞行签派员培训机构审批流程,在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准入门槛。支持5G民航安全通信、北斗、广播式自动监视等新技术在空中交通管理、飞行服务保障等领域应用。落实金融、财税、人才等政策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通用航空、航油保障、飞机维修服务等领域。(牵头单位:民航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单位)
 
  (十九)放宽体育市场准入。支持在海南建设国家体育训练南方基地和省级体育中心。支持打造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区,鼓励开展沙滩运动、水上运动等户外项目,按程序开展相关授权。(牵头单位:体育总局;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
 
  (二十)放宽海南种业市场准入,简化审批促进种业发展。简化农作物、中药材等种子的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进出口许可等审批流程,优化与规范从事农业生物技术研究与试验的审批程序,鼓励海南省与境外机构、专家依法开展合作研究,进一步优化对海外引进农林业优异种质、苗木等繁殖材料的管理办法及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参加单位: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中科院、国家中医药局)
 
  (二十一)支持海南统一布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海南统一规划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新型基础设施,放宽5G融合性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推进车路协同和无人驾驶技术应用。重点加快干线公路沿线服务区快速充换电设施布局,推进城区、产业园区、景区和公共服务场所停车场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建设,简化项目报备程序及规划建设、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方面审批流程,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鼓励相关企业围绕充换电业务开展商业模式创新示范,探索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制度,支持引导电网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电池制造及运营、交通、地产、物业等相关领域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组建投资建设运营公司,鼓励创新方式开展各类业务合作,打造全岛“一张网”运营模式。(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
 
  (二十二)优化准入环境开展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创新发展试点。选取海南省部分地区,共享应用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以市域或县域为单位开展乡村旅游市场准入试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试点地区所辖适合开展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的乡镇和行政村进行整体评估,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按照市场化原则,组建乡村旅游资产运营公司。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支持适合开展民宿、农家乐等乡村旅游业务的资产以长期租赁、联营、入股等合法合规方式,与运营公司开展合作,积极推动闲置农房和宅基地发展民宿和农家乐,将民宿和农家乐纳入相关发展规划统一考虑,注重与周边产业、乡村建设互动协调、配套发展。海南省统一农家乐服务质量标准,统一民宿服务标准,乡村民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信息管理平台、统一能力评估和运营监管。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坚决杜绝把乡村变景区的“一刀切”整体开发模式,充分考虑投资方、运营方、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多方利益,因地制宜制定试点具体方案,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租金、参与经营、分红等多种形式获得收益。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运营公司提供金融支持,全面提升乡村旅游品质,增加农民收入。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财产保险产品,为乡村旅游产业提供风险保障。引导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乡村旅游产业支持力度,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参加单位: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银保监会)
 
  本意见所列措施由海南省会同各部门各单位具体实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统一授权后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积极支持,通力配合。海南省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推动工作取得实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协调力度,加强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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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 在 2021年4月1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特别措施》的“特别”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实施《特别措施》对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习近平总书记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给予殷切期望,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部署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我委会同商务部联合发布《特别措施》,这是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又一个重大政策红利,是对海南乃至全国市场准入政策机制的突破性探索,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安排,对其政策内涵需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
 
  一是特别措施直接服务自贸港特殊定位,精准推动海南发展。特别措施的“特别”之处体现在,是为海南自贸港建设量身打造的措施。紧密围绕国家赋予海南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的战略定位,充分考虑海南独特地理区位,突出精准性、有效性、开拓性,找准社会资本有进入积极性意愿和破除壁垒迫切需求的关键点,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提供重要的制度支撑。
 
  二是特别措施不设条框,大胆创新,切实大幅放宽准入门槛。抓住羁绊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的“牛鼻子”和“硬骨头”,在“管得住”的前提下,切实放宽文化、医疗、教育等行业准入准营门槛,千方百计破除壁垒,有效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特别是在网售处方药、商业航天、新能源基础设施等领域作出开拓性探索,全面重构行业准入与监管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在海南试所不能试、尝所不敢尝。《特别措施》将充分激励海南进一步提高站位,按照中央部署,发扬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精神,在市场准入体系建设中形成更加浓厚、更有活力的改革创新氛围。
 
  三是着力汇聚全球资源,彰显我国扩大对外开放、护航经济全球化的大国担当。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下,国内外形势错综复杂,制定出台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能够向全球投资者和消费者展示我国经济体高标准开放的魅力。《特别措施》把海南打造成为世界范围市场准入的标杆,形成极具吸引力的市场环境。具有中国特色的自贸港市场准入标准体系和市场环境将极大地促进全球优质资本、人才、技术等资源高效汇聚,形成改革发展的强大动能。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放宽市场准入措施和全国通行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有何不同?具体关系是怎样的?
 
  答:负面清单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的主体。特别措施是在这项改革框架下,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重要举措。二者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特别措施》紧密围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研究制定。每一条特别措施,都将对应放宽负面清单相关事项的准入限制。例如,《特别措施》第3条“加大对药品市场准入支持”,针对的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第25项“未经许可或检验,不得从事药品的生产、销售或进出口(事项编码203008)”;第16条“鼓励海南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针对的是《清单(2020年版)》第92项“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学校、幼儿园(事项编码216001)”。也有一些措施对应着多个清单事项。总体而言,22条特别措施的推出,意味着30个《清单(2020年版)》所列事项将在海南试点放宽。
 
  第二,《特别措施》在放宽准入同时提出了配套政策。正如我之前讲到的,为了切实破除“准入不准营”等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特别措施》在放宽清单事项限制之外,针对产业链上下游客观存在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政策创新不足等问题,从体制机制、机构保障、金融支持、人才保障等多个角度统筹提出支持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务求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使市场主体真正感受到改革红利。
 
  第三,《特别措施》是进一步缩减全国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重要探索。2018年以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先后发布三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清单事项由2018年版的151项缩减至2020年版的123项,市场准入限制持续放宽。同时,社会普遍期待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压缩,在更多的行业领域放宽市场准入,呼唤着更加精准、更加完备、更加具有突破性的放宽准入政策路径。作为首个放宽市场准入试点,《特别措施》统筹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强化和创新市场监管,提出一揽子政策措施,提出了清晰的改革方案,其中实践证明效果良好且具备推广意义的,将按程序在全国清单中放开,与建设全国统一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三、《特别措施》有哪些突出的亮点可以期待,重点在哪些领域进行更大力度的先行先试?
 
  答:《特别措施》中的一些条目,对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在全国率先破局相关领域改革,尤其具有突破性意义。
 
  医疗领域中,开展互联网处方药销售的措施,针对当前放开网售处方药存在的处方互认、患者隐私保护、医保结算等多方面难点,推动建立电子处方中心,以互联网+医疗的方式,打通医疗机构、销售平台、医保机构、商业类保险机构间的信息壁垒,同步强化高风险药品管理,推动全面提升治理效能,为放宽该领域准入限制做出突破性尝试。加大药品市场准入支持的措施,鼓励已获得上市许可的创新药,由具备条件的海南医疗机构按照“随批随进”的原则直接使用,打通了创新药进入市场的最后一道门槛,将进一步激励优秀药企加强研发创新,为海南患者及早用上高品质国药提供保障和支持。全面放宽合同研究组织(CRO)准入限制的措施,在海南开展中药临床试验和上市后再评价试点,首次明确按照安全性、有效性原则制定药品评审标准,将有效简化中药上市流程,提升中药上市效率,推动优秀中药更快投入临床使用。支持海南高端医美产业发展的措施,对医疗美容行业的机构设立审批、医生执业、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进口等各个准入环节作出全面优化,支持博鳌乐城进一步汇聚国际优质医美资源,加快培育高端医美产业集群新优势,打造既国际领先又具有海南特色的高端医美产业链条。
 
  金融领域中,支持农业全产业链发展的措施,通过引入地理信息系统(GIS)、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信息采集技术等信息化手段,推动农业全产业链数据采集整合,开展风险评估与信用评价。这项政策也是充分考虑到海南仍然是一个农业大省,《特别措施》制定从海南实际出发,认真研究海南农业加快发展和农民收入提升的迫切需求,从破解海南农业的金融支持难题入手,统筹谋划布局,加快推动海南传统农业经营方式向现代农业的全面转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
 
  文化领域中,鼓励文化演艺产业发展的措施,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的基础上,着力优化营业性演出审批方式、规范审批标准,将进一步激发海南文化演艺产业活力,推动全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乃至全球最优质的文化演艺行业的表演、创作、资本、科技等各类资源向海南聚集,将海南打造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开放、包容、自信的新窗口。
 
  教育领域中,支持国内知名高校在海南建立国际学院的措施,立足于从国家战略层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一个国际一流的本科教育平台,对学校设立、办学定位、学科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及来源、奖学金等方面给予全面明确,将有利于海南进一步汇聚国际一流人才。
 
  其他领域中,优化商业航天市场准入环境的措施,全面创新商业航天准入和管理机制,着力打通国内商业航天企业在获取发射工位、开展发射申报、办理相关审批等环节面临的诸多限制,协同推动配套产业链发展,支持海南建设开放型、国际化的文昌国际航天城。放宽种业市场准入的措施,充分利用海南岛天然隔离条件与优良育种条件,放宽种业准入限制,精简种业进出口审批流程,鼓励国际合作育种研究,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国内外优秀种业企业落户海南创造条件,助力建设海南“南繁硅谷”。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相关措施,针对其前期投入大、回报周期长的特点,支持有实力的企业以市场化方式组建投资建设运营公司,牵引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激发市场投资积极性,加快打造海南全岛“一张网”运营模式。开展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创新发展试点的措施,针对海南旅游业发展面临的缺乏统一规划、闲置农房和宅基地开发阻力大、服务标准不完善、融资难度较大等现实困境,加大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力度、统筹协调各方力量,为行业发展提供重要基础支撑。
 
  四、中央各部门和海南各部门,在落实特别措施过程中,如何分工协调,更好形成合力?
 
  答:《特别措施》制定期间,充分征求了中央和国家机关、海南省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听取了有关行业协会、市场主体、专家学者意见,高度重视调动国家、地方、社会、市场等各层级、各方面的积极性,在上下联动、条块结合中,对政策措施进行了精细打磨,在保证改革含金量的前提下,尽力寻求各方意见最大公约数,努力提升改革举措的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已经为政策落地打好基础。《特别措施》中,每条措施的内容和落实标准,能细化明确的,尽量细化明确,同时列出了牵头部门、参加部门,便于操作落实。
 
  《特别措施》印发实施后,由海南省会同各部门各单位具体实施,其中海南省作为实施主体,要高规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扎实做好每项措施的落地实施工作。各牵头、参加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力配合,给予海南省相关授权及配套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加大协调力度,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特别措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落地见效。
 
  五、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行动方案》,其中提到“制定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等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这是否意味着还将出台更多的特别措施?
 
  答: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研究这项工作。主要考虑可以归纳为“三个立足”。
 
  一是立足于国家重大区域战略。深圳、横琴等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区域。承载国家重大区域战略的地区,改革发展的基础和条件较好,在这些地方实施放宽准入特别措施,更有利于探索具有突破意义的改革的经验,有利于国家重大区域战略目标的实施,有利于以改革促发展,通过放宽市场准入,更好推动整体区域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别措施》数量将非常有限,区域选择上将优中选优,确保与国家战略相呼应,能够取得预期效果。
 
  二是立足于从地方实际出发。《特别措施》事项的选择,充分考虑到中央对相关区域的定位、地方资源要素禀赋及已有的改革发展工作基础。海南版《特别措施》,即重点围绕医疗教育、金融、文化等对海南自贸港建设有重大影响和作用的行业和领域,以及对海南未来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前瞻性战略性领域,比如商业航天、种业、新能源基础设施等作出部署。下一步其他区域出台《特别措施》,也将遵循这个原则,从地方实际出发,做到国家战略和地方实际更好结合。
 
  三是立足于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特别准入措施的研究和制定,一定要考虑到市场体系一体化的要求。尤其是我国已进入新发展阶段,不但要求商品市场的一体化,更要求要素市场的一体化。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中办、国办印发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市场体系的高标准、全国大市场的统一,《特别措施》制定中首先要考虑的。另外,还要特别考虑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愿,充分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一些措施的研究制定、出台实施及具体内涵,都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力争做到中央战略和地方实际、市场体系和市场主体相互促进、相互比较,形成市场发展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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