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法规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 12 号
  • 【法规类别】优惠政策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21年4月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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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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