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农〔2021〕第 22 号
  • 【法规类别】农业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4月2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4月2日
关联知识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脱贫县(指原832个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延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试点范围
 
  2021-2023年,在脱贫县延续整合试点政策。2024-2025年,整合试点政策实施范围调整至中央确定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确保平稳过渡。各省(区、市)自行确定的其他试点县,可利用地方各级财政资金继续自主开展探索。
 
  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以下统称整合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原则上与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保持一致(具体资金名称及支出方向以2020年为准,见附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级整合资金范围。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二、整合资金安排使用重点
 
  脱贫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可以按规定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
 
  脱贫县要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脱贫县要将整合资金优先用于产业项目。
 
  三、资金倾斜支持要求
 
  中央和省、市级财政要在保持投入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继续按政策要求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县倾斜。原则上纳入整合试点范围各项中央财政涉农资金用于832个脱贫县的资金总体增幅不低于每项资金的平均增幅,或确保当年安排脱贫县的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充分考虑规划任务、地方需求等情况的基础上统筹加大对脱贫县支持力度。整合资金原则上仍按原渠道下达到县。其中,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的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下达。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建立整合资金台账和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掌握资金下达进度、支出进度和用途、绩效等情况,定期汇总报告。
 
  四、整合资金项目监管
 
  脱贫县根据“三农”工作方针政策、本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等,编制年度整合资金实施方案,确定好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和管好用好整合资金。有关部门和地方不得干扰脱贫县按规定使用整合资金。
 
  脱贫县要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做好项目储备,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鼓励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凝聚支持合力。落实项目资金公开公示和绩效管理要求,主动接受各方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
 
  五、整合试点组织保障
 
  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部门统筹指导并加强考核。省级对整合试点负总责,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整合试点实施细则,强化对脱贫县整合试点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指导。进一步推动审批权限下放到脱贫县,县级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整合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有关部门将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系统总结和科学评估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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