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9〕第 404 号
  • 【法规类别】消费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9年7月2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9年7月20日
关联知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要求,本法规暂停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中附件2《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有关内容更正如下:
 
  将《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第一条 “本表为年报”更正为“本表为月报”,其他内容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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