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动植司 监管司 风险司关于防止泰国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 【法规文号】动植函〔2021〕第 28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1年4月16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4月16日
关联知识
  2021年4月9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泰国黎逸府(Roi Et)的一个村庄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涉及的易感动物有1888头牛,其中10头发病,这是泰国首次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关于防止泰国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泰国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牛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泰国的牛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泰国的牛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来自泰国的运输工具发现有媒介昆虫的,应要求进行消杀处理。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泰国的牛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做好检疫工作。
 
  八、本警示通报在作出调整前一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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