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预算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资环〔2021〕第 23 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4月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4月9日
关联知识
有关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2021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相关工作安排,现下达你省(计划单列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Z155060010002),收入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7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0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具体见附件2。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中,“蓝色海湾”整治行动资金用于以前年度“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入围城市开展岸线整治等生态修复方面的重点工作,其余资金用于支持2021年竞争性评审选拔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具体预算金额见附件1。
 
  二、请你省(计划单列市)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76号)有关规定及相关财经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和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此次下达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请你省(计划单列市)在接到本指标发文的30日内将有关直达资金分配到具体地区和单位的方案报我部备案。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请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可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也可以由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按照中央直达资金、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比例自动拆分。
 
  四、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
 
 
 
 
 
  财  政  部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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