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规范银行跨境业务管理,防范洗钱、恐怖融资及跨境资金非法流动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予以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结合工作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规定,针对各项跨境业务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业务管理指引,并根据跨境业务管理要求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和修订,切实防范跨境业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从事跨境业务的反洗钱义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