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教〔2021〕第 69 号
  • 【法规类别】教科文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4月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4月9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支持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经研究,现下达你省(区、市)2021年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项目代码:Z135050009036,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相关项)。具体项目名称及金额见附件。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按照东中西每个分别奖励200、400、600万元标准,示范项目每个分别奖励25、50、75万元标准核定;流动舞台车按照每台50万元标准核定;戏曲公益性演出(戏曲进乡村)按照每个乡镇每年配送6场演出、每场演出补助5000元标准核定;戏曲公益性演出(濒危剧种免费或低票价演出)按照濒危剧种数量和测算标准(每年购买演出100场,每场5000元)核定分省补助资金,具体由相关省财政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确定公益性演出服务的购买对象、购买场次和补助标准,实施方案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运行维护费按现行标准核定;民族地区有线高清交互数字机顶盒按每户一次性补助100元核定;全民健身场地器材补短板工程按每个街道(乡镇)20万元核定,相关省财政部门、体育部门在安排项目预算时,要避免与其他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交叉重复。
 
  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527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2021年转移支付下达至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请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随同预算资金申报同步填报绩效目标,同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将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同步批复下达,作为绩效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如你省(区、市)因预算核定数与申报数存在差异需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省(区、市)主管部门应于资金下达30日内,按程序将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的区域绩效目标报送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附件:
 
 
 
  财  政  部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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