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等要求,根据2020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现核定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项目代码:Z155050000001),详见附件1。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 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 教育支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政策。从2021年春季学期起,小学阶段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由90元/年·人,调整为105元/年·人,初中阶段不变;同时将小学《科学》、初中《信息技术》调整为非循环使用教科书,相应地循环比例调整为小学“75%+25%×35%”、初中“80%+20%×35%”。各地要组织实施好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采购和循环使用工作,保障学生课前到书。
二、落实好学生“两免一补”和营养膳食补助政策。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财办教〔2020〕68号)要求,督促指导市县财政、教育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滞拨缓拨经费,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克扣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在安排学校公用经费时,要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等薄弱学校倾斜。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部署,结合本地实际,重新核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比例和非寄宿生补助比例,于6月30日前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同时,要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生活费补助发放工作,提高资助的精准度,落实好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政策,持续改善贫困地区学生营养状况。严禁虚报人数套取资金。
三、加强农村学校校舍安全保障。各地要合理确定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的具体级次和实施办法,科学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快执行进度,提高工作质量,防止安全隐患。同时,继续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四、实施好特岗计划和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各地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确保特岗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同等条件下特岗教师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同等待遇。财政部、教育部在核定2022年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时,将根据2021年实际到岗教师人数据实结算,对未完成招聘计划的省份核减补助经费。
在对各地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给予奖补基础上,对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关于“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等要求的有关省份,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各地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
五、持续做好义务教育有保障工作。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部署,督促指导市县落实好相关政策,巩固义务教育有保障成果,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
在分配补助经费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和本省省级财政安排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加大省级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向边远地区、脱贫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倾斜。
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普惠性免费政策,已出台的要分类清理规范;对于确需出台的政策,应按程序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执行,所需经费由地方承担。
六、加强资金使用管理。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按照《关于提前部署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便〔2020〕276号)要求,做好直达资金分配、备案、下达、监控等工作,在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后三十日内,提出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按财政部反馈意见及时下达预算。同时,要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同步分解省以下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监控和评价, 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附件:
财政部 教育部
202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