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 【法规文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 19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21年5月12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5月12日
关联知识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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