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山东省海洋局、上海市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为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按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规定,2021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重点支持各地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全方位、全海域、全过程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推动提高海洋生态产品的综合价值和供给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根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区域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按照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原则,2021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如下:
(一)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支持对重点海域、海岛、海岸带等区域重要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修复,提升生态功能和减灾功能。
(二)入海污染物治理。支持开展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直接相关的因提高入海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直排海污染源治理以及海岛海域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予以优先支持:工作体制机制完善;规划合理;坚持陆海统筹、修复管控相结合开展工作;以前年度项目实施效果较好;前期工作基础扎实;地方资金筹集充足合理,不会形成隐性债务。
中央财政资金不得安排用于以下方面支出,包括:有明确的生态修复、入海污染物治理责任主体的项目;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属于地方财政事权的项目;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用岛、岸线等国家管控要求项目;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审计、督察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项目;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海洋生态修复效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工程措施对生态系统造成新的破坏可能性较大,工程技术不完善等条件不成熟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景观工程建设项目;华而不实的“盆景”工程等。
二、申报内容和程序
(一)2021年项目以地级以上城市为单位申报,每个省、自治区申报的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不含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申报的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并根据省级项目评审情况排序。依项目排序情况,对超过申报项目数量的项目均视为无效项目。海南省的省管县可参照地级市参加申报。
(二)各省级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项目所在城市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充分考虑地理条件、气候差异、经济状况,避免盲目跟风、照搬照抄式的生态修复工程。要与其他相关规划衔接,避免项目交叉重复。
(三)中央财政按照每个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最高总额不超过4亿元、一般地级市总额不超过3亿元安排奖补资金。具体奖补资金规模根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任务量、工程投资总额、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履行情况等因素确定。
(四)各地应科学合理测算项目总投资,充分考虑政府收支压力和财力可能,不铺摊子、不搞大规模建设,避免增加政府财政负担或形成新的债务风险。同一项目不得与其他来源渠道财政资金重复申报。
(五)2021年2月20日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本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文件,附实施方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等(含全部电子文档)按程序联合行文报送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抄报生态环境部,逾期视为无效项目。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完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长效机制。各地应坚持陆海统筹,将围填海管控、海洋生态修复、海洋防灾减灾等与陆域生态保护修复有机结合,提升海岛海岸带和海域整治成效,促进实施项目持续发挥生态效益和减灾效益。
(二)强化项目审核主体责任。各地省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协调配合,规范项目审核程序和标准,建立评审专家库,完善项目评审机制,提高项目审核透明度,确保公平公正。各地省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确保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用海、用岛、岸线等国家管控要求,同时不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或审计、督察等发现问题整改未到位事项。
(三)全面推进绩效管理。各地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规定细化、完善绩效目标,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填报分年和实施期内的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按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四)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开展工作。各地省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充分考虑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发展态势和疫情防控需要,严格落实当地疫情防控规定,采取灵活、适当方式,开展项目编制、遴选、上报等工作。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