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七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笔试考生名单及考试大纲的通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1〕第 2 号
  • 【法规类别】其他政策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10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6月10日
关联知识
  第七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报名及资格审核工作已经结束,原定于6月中旬进行的笔试因工作需要予以延后,具体时间另行通告。现将笔试考生名单、考试大纲及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笔试考生名单
 
  经审核,共有334人获得笔试资格。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笔试考试大纲
 
  笔试包括综合知识和专业能力考试、英语水平考试,笔试期间开展心理测评,考试(测评)均采用闭卷机考形式。考试大纲见附件2。
 
  三、其他事项
 
  (一)组织推荐
 
  国家税务总局各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以下简称所在单位)人事工作主管部门应于2021年6月18日17时前,在税务干部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报名系统,http://100.16.91.243:8010/esenface)中确认税务系统内考生的组织推荐人选。
 
  (二)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
 
  考生应于6月18日前提供本人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的电子数据,税务系统内考生上传至报名系统,税务系统外考生打包发送至报名邮箱ljxb2021@163.com。税务系统内考生所在单位应于6月25日前完成电子数据初审,通过报名系统提交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考生应于笔试注册时提供《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明细表》(附件3,以下简称明细表)、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当场返还,复印件及明细表作为审核依据留存。税务系统内考生所提供的明细表、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公示,并加盖公章,在材料显著位置注明“已公示”;税务系统外考生所提交的明细表、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复印件须由税务系统外相关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
 
  考生须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已录取的将取消其学籍。
 
  特此通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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