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取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署企发〔2021〕第 41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1年5月26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5月26日
关联知识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海关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2300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海关行政审批事项。为落实国务院“宽进严管”要求,做好取消海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有效落实和配套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海关自《海关法》修改公布之日起,停止“报关企业注册登记”事项的审批,实施备案管理。同时,及时修订各海关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并做好配套政策宣传工作。
 
  二、各海关要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附件1中的材料要求、办理流程、办理方式和监管措施,开展报关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原需凭注册登记证书办理的海关业务,可凭系统备案回执办理。
 
  三、各海关要常态化开展报关企业备案信息核对工作,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变更、移入异常名录、注销等后续处置工作。
 
  四、各海关要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推动报关企业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落实,对海关认证企业适用通关便利措施,对海关失信企业从严监管,严格落实失信惩戒措施。
 
  五、各海关要加强对报关企业的风险分析研判,对高风险企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进行风险布控,开展进出口检查和后续稽核查。要加强缉私工作,对发现的偷逃关税等走私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依规追究报关企业责任。
 
  六、各海关要对报关企业的代理报关行为进行严格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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