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办资环〔2021〕第 48 号
  • 【法规类别】企业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8月23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8月23日
关联知识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大连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广东省、深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山东省海洋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为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按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规定,2022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重点支持各地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全方位、全海域、全过程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根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区域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按照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原则,2022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如下:
 
  (一)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支持对重点海域、海岛、海岸带等区域重要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修复,提升生态功能和减灾功能。
 
  (二)入海污染物治理。支持开展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直接相关的因提高入海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直排海污染源治理以及海岛海域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予以优先支持:工作体制机制完善,规划合理,坚持陆海统筹、修复管控相结合开展工作,以前年度项目实施效果较好,前期工作基础扎实,地方资金筹集充足合理、不会形成隐性债务。
 
  中央财政资金不得安排用于以下方面支出:有明确市场责任主体的生态修复、入海污染物治理项目;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属于地方财政事权和有明确治理责任主体的项目;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用岛、岸线等国家管控要求项目;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审计、督察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项目;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海洋生态修复效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工程措施对生态系统造成新的破坏可能性较大,工程技术不完善等条件不成熟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景观工程建设项目;华而不实的“盆景”工程等。
 
  二、申报内容和程序
 
  (一)2022年项目以地级以上城市为单位申报,每个省、自治区申报的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不含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申报的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并根据省级项目评审情况排序。依项目排序情况,对超过申报数量的项目均视为无效项目。海南省的省管县可参照地级市参加申报
 
  (二)各省级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项目所在城市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充分考虑地理条件、气候差异、经济状况,避免盲目跟风、照搬照抄式的生态修复工程。要与其他相关规划做好衔接,避免项目交叉重复。
 
  (三)申报城市应以改善本地区整体海洋生态系统质量、提升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为目标,坚持整体保护、系统修复,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统筹规划申报项目,避免小散项目,其中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申报的项目总投资应不低于5亿元、一般地级市不低于4亿元,项目实施期限为两年。各地应科学组织项目,合理筹措资金,避免形成新的债务风险。2021年度新纳入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支持范围的城市不再重复申报。对通过竞争性选拔的项目,中央财政按照每个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奖补4亿元、一般地级市奖补3亿元安排资金,分两年下达。
 
  (四)2021年9月10日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将申报文件,附实施方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等(含全部电子文档)按程序联合行文报送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抄报生态环境部,逾期视为无效申报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长效机制。各地应坚持陆海统筹,将围填海管控、海洋生态修复、海洋防灾减灾等与陆域生态保护修复有机结合,提升海岛海岸带和海域整治成效,促进实施项目持续发挥生态效益和减灾效益。
 
  (二)强化项目审核主体责任。各地省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配合,规范项目审核程序和标准,提高项目审核透明度,确保公平公正。各地省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项目不包含负面清单内容,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岸线、用地、用海、用岛等国家管控要求,同时确保不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或审计、督察等发现问题整改未到位事项。要在申报文件中明确申报项目是否涉及上述事项,涉及有国家管控要求的事项,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批复文件、协议书或当地政府承诺函等证明材料。
 
  (三)全面推进绩效管理。各地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和部门职责按规定细化、完善绩效目标,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填报分年和实施期内的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按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四)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开展工作。各地省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充分考虑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发展态势和疫情防控需要,严格落实当地疫情防控规定,采取灵活、适当方式,开展项目编制、遴选、上报等工作。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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