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关总署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 【法规文号】署办函〔2021〕第 46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1年9月24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9月24日
关联知识
各直属海关,总署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工作部署,2017年底海关系统全面建立起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制度,有效提升了海关系统主动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为贯彻落实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机构改革后工作实际,近期办公厅组织完成总署机关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修订工作,形成了《海关总署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总署机关主动公开。请署内各部门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公开主体责任,按时、按要求做好《目录》中本部门承担事项的主动公开,不遗漏、不延误、不打折扣。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工作实际,及时梳理和反馈《目录》需调整的情况,按照总署统一安排对《目录》进行动态更新。
 
  二、组织修订直属海关基本目录。请各直属海关依据《条例》、本部门“三定”方案以及本关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参照《目录》样式,修订编制直属海关本级机关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于2021年11月底之前在本关网站对外发布。在网站发布时,还应将目录事项与本关网站对应的栏目、信息关联,方便公众查询获取。
 
  三、持续推进海关政务公开深度和广度。各级海关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做好基本目录事项主动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等政务运行全过程公开透明,健全双向沟通机制,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在当前开展基层海关政务公开标准化过程中,要继续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要求,以企业群众办事服务的痛点、难点为切入点,借鉴地方和其他部门的成熟经验,既要逐步推进工作基准的统一,更要加强公开渠道、方式、手段的创新,坚持以实求实,力求落地见效。
 
  特此通知。
 
  附件:附件1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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