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贸促会关于公布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试点名单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流通函〔2021〕第 498 号
  • 【法规类别】部令公告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21年9月2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9月29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市贸促会、各行业贸促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商品市场创新发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决策部署,2021年5月,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贸促会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的通知》(商流通函〔2021〕159号,以下简称《通知》),组织地方开展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试点申报工作。在试点地区自愿申报、地方择优推荐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商务部等7单位共同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经各单位审核和社会公示,确定了20个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试点地区。现将试点名单(见附件1)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试点方案
 
  各地要进一步发挥商品市场的实体优势、规模优势和产业优势,强化商品市场流通功能,优化商品质量和服务供给,推进商品市场创新发展取得新成效。试点地区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完善试点方案,细化重点任务和部门责任,明确试点目标、任务、举措及推进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试点市场要围绕重点方向、优势领域和薄弱环节,探索特色发展模式,编制试点方案,确保工作措施切实可行,成果可量化、可考核。请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海关、市场监管及贸促等单位,于2021年10月15日前将完善后的试点方案(包括试点市场方案)报送至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二、加强动态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估,力争用1-2年时间取得阶段性成果,用3-5年时间取得系统性成果。试点地区要落实试点管理的主体责任,务实推动试点工作,对标目标任务建立工作台账(模板见附件2),按时报送试点工作进展和成果,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全国商品交易市场信息服务系统(http://www.mofcom.gov.cn/mofcom/typt. shtml)填报台账并报送季度工作进展,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试点地区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可通过平台直报。商务部将会同有关单位参照《通知》中的商品市场优化升级试点评价指标,开展专项行动绩效评价,加强试点动态管理,对试点市场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造成其他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将取消试点地区资格。
 
  三、开展总结宣传
 
  各地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形成的工作成效和经验模式,宣传推广工作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和好经验好做法,有关地方和试点地区重点在政策保障、环境优化、能力提升、创新融合等方面进行总结,市场重点在完善基础设施、综合服务、产销衔接、品牌孵化、数字化转型等方面进行总结。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典型案例和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至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商务部将会同有关单位总结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经验模式,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宣传报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联系电话:
 
  商务部:010-85093759
 
  发展改革委:010-68501418
 
  工业和信息化部:010-68205283
 
  农业农村部:010-59193279
 
  海关总署:010-65194901
 
  市场监管总局:010-88650615
 
  中国贸促会:010-88075060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010-51190862 51190870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系统技术支持单位):010-67801162 67801049
 
  附件: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贸促会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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