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0号(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公告)

  • 【法规文号】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第 50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5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10月25日
关联知识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规定的义务,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共同修订了《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予以公告。
 
  自2021年11月1日起,对《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向商务部或受商务部委托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原《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环发〔2000〕10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环发〔2001〕6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环发〔2004〕25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四批)》(环发〔2006〕25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五批)》(环发〔2009〕161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六批)》(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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