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1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教〔2021〕第 191 号
  • 【法规类别】教科文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4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10月14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和《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有关规定,结合高校相关学生数据及生源结构等情况,现核定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2021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项目代码:Z155050000004)预算(第二批),用于落实服兵役高校学生相关教育资助政策,具体预算见附件。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减免最高限额按规定标准执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和财科教〔2019〕19号文件规定,地方高校全日制在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学费减免所需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高校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
 
  三、各省财政、教育和各有关高校要按照财科教〔2019〕19号和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文件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对符合条件的服兵役高校学生和退役士兵学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减免学费,发放国家助学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其中,退役士兵学生学费减免资金,由财政拨付到高校,对于已经收取的学费,高校应及时返还学生;对于已经减免的学费,高校应将对应的财政拨款纳入学校预算统筹管理使用。
 
  四、此次下达的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关于提前部署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便〔2020〕276号)要求,做好直达资金分配备案、下达、监控等工作。在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后三十日内,提出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按财政部反馈意见及时下达预算。
 
  五、请各地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学校切实做好以后年度退役士兵学生数据统计工作,做到退役士兵学生全覆盖、不遗漏。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数据审核工作,避免重复统计或重复资助,确保数据准确,提高政策效能。
 
  六、各省区域绩效目标保持不变,请按照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要求,做好省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完成退役士兵考入高校应受助学生享受资助比例、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应受助学生享受资助比例的绩效目标。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加强对相关资助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财政部  教育部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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