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预〔2021〕第 110 号
  •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9月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9月8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
 
  财  政  部
  2021年9月8日
 
  附件: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属于财政预算管理范畴,主要是对新增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因债券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专项债券资金无法及时有效使用,需要调整至其他项目产生的专项债券资金用途变动。
 
  第三条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专项债券一经发行,应当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各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
 
  第四条 专项债券用途调整,由省级政府统筹安排,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章 项目调整条件
 
  第五条 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可以申请调整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确无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或需求少于预期的;
 
  (二)项目竣工后,专项债券资金发生结余的;
 
  (三)财政、审计等发现专项债券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按照监督检查意见或审计等意见确需调整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的。
 
  第六条 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调整安排的项目必须经审核把关具备发行和使用条件。项目属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且预期收益与融资规模自求平衡。项目前期准备充分、可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项目周期应当与申请调整的债券剩余期限相匹配。
 
  (二)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支持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
 
  (三)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选择与原已安排的项目属于相同类型和领域的项目。确需改变项目类型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四)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七条 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用于本级政府符合条件的项目,确无符合条件项目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收回专项债券资金和对应的专项债务限额统筹安排。
 
  第三章 项目调整程序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可集中组织实施1到2次项目调整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梳理本级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情况,确需调整专项债券用途的,要客观评估拟调整项目预期收益和资产价值,编制拟调整项目融资平衡方案、财务评估报告书、法律意见书,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及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拟调整项目融资平衡方案应当准确反映项目基本情况、前期手续、投融资规模、收益来源、建设周期、分年度投资计划、原债券期限内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原已安排的项目调整原因、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调整后债券本息偿还安排等。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各地调整申请,统筹研究提出包括专项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券项目在内的调整方案,于10月底前按程序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项目调整执行管理
 
  第十条 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专项债券项目调整涉及的预算调整和调剂管理。省级政府批准后,对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涉及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减预算安排的专项债券重点支出数额、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他预算调剂事项,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规范专项债券项目调整涉及的预算执行管理。对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原项目对应的预算科目收入、支出进行调减,对调整安排的项目对应的预算科目收入、支出进行调增。原项目调减的金额应等于调整安排的项目调增的金额。涉及跨地区专项债券调整的,要对专项债券的债务(转贷)收入、债务(转贷)支出等预算科目进行相应调整。涉及跨年度专项债券调整的,要按照收付实现制核算要求,在当年预算收支中对相关预算科目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地区间调整债券资金用途时,应与相关地区重新签署转贷协议或通过预算指标文件明确调整事宜。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专项债券用途调整,省级财政部门要按以下原则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一)专项债券用途调整,不改变原专项债券注册信息,包括债券发行量、期限、代码、名称、利率、兑付安排等。
 
  (二)专项债券用途调整,要发布调整公告,重点说明调整事项已经省级政府批准,一并公开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专项债务情况等。
 
  (三)专项债券用途调整,要公布项目调整信息,包括调整前原已安排的项目名称、调整金额,以及调整后项目概况、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第三方评估信息(包括财务评估报告书、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等。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省级政府批准后(涉及预算调整的按程序报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www.celma.org.cn),以及省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发行登记托管机构门户网站等公开相关预算调整和项目调整信息。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政府、市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本地区专项债券用途调整相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要求,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全过程登记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及时规范使用债券资金,提高使用绩效。
 
  第十六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依法对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实施监督,确保发挥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调整规模大、频次多的地区或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可适当扣减下一年度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引导各地区、各部门提升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和安排的精准性、规范性。
 
  第十八条 各地不得违规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假借专项债券用途名义挪用、套取专项债券资金。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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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 在 2021年11月30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解读
  11月11日,财政部发布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下称《操作指引》),指导地方规范专项债券用途调整。
 
  业内专家表示,《操作指引》强调,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应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这是对于地方专项债券的合规性的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
 
  让专项债切实发挥作用
 
  今年前三季度,全国地方已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28986亿元,其中专项债券22167亿元,专项债券发行进度61%,其中8月以来发行进度明显加快。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投向领域,前三季度,全国地方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约5成投向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领域重大项目,约3成投向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卫生健康、教育、养老、文化旅游等社会事业领域重大项目,约2成投向农林水利、能源、城乡冷链物流等领域重大项目。这对带动扩大有效投资、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也有一些地方存在专项债资金闲置、违规使用以及使用绩效不高等问题。”粤开证券研究院副院长、首席宏观研究员罗志恒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操作指引》的出台正是为了提高专项债的使用绩效并防范债务风险,使其真正发挥出跨周期调节和补短板的作用。
 
  各地《2020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显示,有的省份部分市县项目资金闲置超过1年。某省4市20县将29.04亿元债券资金出借给乡镇、企业等周转使用,甚至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或其他项目建设等。
 
  “这些问题降低了地方政府偿债能力,提高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罗志恒表示,审计署数据显示,2020年底,55个地区专项债余额1.27万亿元中,有413.21亿元(占3.25%)未严格按用途使用,其中5个地区将204.67亿元投向无收益或年收入不足本息支出的项目,偿债能力堪忧。
 
  “今年以来,财政部持续强化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强化制度约束。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节奏、使用进度偏慢,基建增速低迷,资金未能较快地匹配到项目上,专项债形成投资稳定经济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罗志恒表示。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政府债务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吉富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操作指引》的出台可以更有效地解决之前部分专项债实施过程中无法及时、有效使用等问题,“一方面可以更好地解决部分专项债项目的资金沉淀、资金低效使用问题;另一方面可以防范资金挪用、随意调整问题。
 
  此外,按规范调整到其他领域,可以更好地方发挥资金的高效配置、有效投资拉动作用。”
 
  吉富星提示,《操作指引》要求在调整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不得“先挪用、后调整”。同时,调整到其他项目时要符合相应条件、程序,确保融资与收益自平衡、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
 
  严格专项债使用负面清单管理
 
  《操作指引》明确,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调整规模大、频次多的地区或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可适当扣减下一年度新增专项债券额度。
 
  专项债用途调整仅限于特殊情况。《操作指引》列出四类: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确无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或需求少于预期的;项目竣工后,专项债券资金发生结余的;财政、审计等发现专项债券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按照监督检查意见或审计等意见确需调整的;其他需要调整的。
 
  《操作指引》明确了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四大原则。调整安排的项目必须属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且预期收益与融资规模自求平衡,项目前期准备充分、可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项目周期应当与申请调整的债券剩余期限相匹配;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支持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领域重大项目;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选择与原已安排的项目属于相同类型和领域的项目,确需改变项目类型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吉富星表示,《操作指引》是在前期文件和政策实践基础上的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强调合规、高效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一是对项目调整条件、调整程序、执行管理、信息公开等债券项目全过程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规则更清晰、更具操作性。二是赋予省级政府更大自主权,由省级政府统筹安排、报财政部备案。三是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加强了监督管理,引导各地提升项目安排的精准性、规范性,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专项债作为地方政府重要融资工具,不仅有拉动投资的作用,还有“开前门、堵后门”、降低地方隐性债务的功能。因此,《操作指引》的出台也旨在进一步规范地方专项债券使用中的不规范做法,使专项债资金体现应有作用,防范潜在风险。
 
  罗志恒表示,《操作指引》明确了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指出了专项债券用途调整的原则,严格专项债券使用负面清单管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符合若干原则,如调整安排的项目须属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等。”
 
  提高专项债资金使用绩效
 
  今年以来,财政部持续强化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的指导,同时加强对地方申报专项债券项目的审核把关,推动提高项目储备质量。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等文件,启动专项债券穿透式监测试点,强化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常态化开展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核查,进一步强化制度约束,严肃财经纪律。
 
  罗志恒表示,近年来,财政部多次要求规范专项债用途调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操作指引》是对调整细则的进一步明确,有助于督促专项债资金用在“刀刃”上,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2020年7月,财政部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对因准备不足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的项目,允许省级政府及时按程序调整用途。
 
  2021年6月,财政部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中指出,“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穿透式监管”“项目无法实施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及时追回专项债券资金并按程序调整用途。”
 
  吉富星表示,《操作指引》赋予省级政府较大自主权和清晰的调整路径,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主观能动性,不仅可以进一步降低资金闲置、资金挪用、低效或无效使用等现象,而且可以更好地发挥盘活资金、拉动有效投资作用。这将有助于引导地方加强项目储备、使用和调整管理,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
 
  业内专家表示,《操作指引》旨在引导地方政府进一步挖掘已发行专项债项目的潜力,通过盘活存量资金推动专项债券资金支出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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