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十四五” 期间第二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办资环〔2021〕第 51 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9月24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9月24日
关联知识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2022年中央财政拟支持地方开展“十四五”期间第二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范围
 
  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和《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中央财政主要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等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2022年继续重点支持“三区四带”重点生态地区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项目,突出对国家重大战略的生态支撑,着力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二、申报内容和程序
 
  (一)各地要牢固树立和践行“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申报项目必须围绕国家重点区域开展,体现整体性、系统性、科学性,并由省级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项目申报
 
  (二)申报项目实施方案要科学可行,要与其他项目规划衔接,避免项目交叉重复,明确地方政府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的渠道和额度。中央财政资金不得安排用于以下方面支出: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属于地方财政事权的项目;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涉及审计、督察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功能不突出,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不强的项目;生态修复效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工程措施对生态系统造成新的破坏可能性较大,工程技术不完善等条件不成熟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景观工程建设项目;忽视生态系统内在机理和自身恢复能力,工程措施人工干预过多的项目;华而不实的“盆景”工程等。
 
  (三)2022年2月10日前,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申报文件应附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平面规划图等(含全部电子文档)。
 
  (四)各省择优选择一个工程项目申报申报项目实施期限为3年,对超过申报项目数量或逾期申报的项目均视为无效项目。中央财政支持项目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每个项目中央财政奖补不超过20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的重点生态地区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渠道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完善省级政府统筹、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地要打破行政区划和部门职能界限,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要求,统筹考虑自然地理单元的完整性、生态系统的关联性、自然生态要素的综合性,对相互关联的各类自然生态要素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实现山上山下同治、地上地下同治、流域上下游同治。
 
  (二)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地要强化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合理测算工程项目预算,科学设定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和分年度绩效目标,加大投入力度,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同时,要充分考虑财力可能,避免过度修复和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三)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开展工作。各地省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充分考虑到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发展态势和疫情防控需要,严格落实当地疫情防控规定,采取灵活、适当方式,开展项目编制、遴选、上报等工作。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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