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森工集团公司,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修复,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对《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22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