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十四五”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规划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函〔2021〕第 112 号
  • 【法规类别】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 【法规来源】国务院
  •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11月2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提请审批《“十四五”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规划(送审稿)》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十四五”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贸易创新发展为动力,统筹贸易发展和安全,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培育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开创开放合作、包容普惠、共享共赢的国际贸易新局面,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新贡献。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照《规划》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更好履行主体责任,把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作为推动当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因地制宜细化工作方案,全面落实《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四、国务院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积极服务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做好相关规划、年度计划与《规划》的衔接协调,完善配套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商务部要切实承担国务院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加强对《规划》落实的统筹协调,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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