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967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金函〔2021〕第 55 号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6月29日
关联知识
贾红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中央财政对农业大省农业保险政策支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中央财政对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减轻黑龙江省地方财政补贴资金配套压力,提高政策性种植险承保覆盖面,确保农业、农户能够充分享受到中央政策支持
 
  2007年以来,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在农户和地方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为投保农户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引导和支持其参加农业保险,并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逐步加大支持力度。补贴品种由最初的种植业5个,扩大至种、养、林3大类16个,基本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在此基础上,探索开展了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以奖代补试点。例如,黑龙江省的黑木耳、汉麻、奶山羊获得了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奖补政策支持。补贴区域由6省区稳步扩大至全国,各地区和各经营主体,均可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自主开展并申请中央财政补贴。以黑龙江省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为例,在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2021年拟扩大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至省内产粮大县的60%,2022年拟实现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在省内产粮大县全覆盖。补贴比例逐步提高,并结合区域、险种情况实施了差异化补贴政策,如种植业物化成本保险由25%提高至中西部40%、东部35%,有效减轻地方财政补贴支出压力。2020年,中央财政拨付黑龙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23.39亿元,其中,拨付黑龙江省为11.73亿元,拨付黑龙江垦区为10.72亿元,拨付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为0.94亿元。
 
  二、关于优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支持政策,支持政策向国家重要粮食战略基地倾斜,种粮大县县级财政补贴由中央财政承担,争取三大主粮作物应保尽保
 
  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优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支持政策,支持政策向粮食主产省份产粮大县倾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争取三大主粮作物应保尽保。一是在粮食主产省份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2017年,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财政部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的200个产粮大县开展了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将稻谷、小麦、玉米三大主粮作物保障水平由物化成本提高至物化成本和地租,中央财政补贴比例提高至47.5%,不再要求省级财政配套。2019年,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将大灾保险试点范围扩大至13个粮食主产省份的500个产粮大县。其中,黑龙江省由20个增加至50个,占全国的10%。二是在粮食主产省份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2021年以来,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发展农业保险牵头主责,研究提出了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扩大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建议,起草了《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履行了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程序。2021年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财政部关于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汇报。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我们正在联合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抓紧印发《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中央财政对黑龙江省投保农户保费实施补贴,补贴标准为在省级财政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45%。同时,为了减轻农户负担,未对农户自缴比例和县级政府承担比例作出要求,由各省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三、将黑龙江省纳入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范围,进一步提高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增强农业保险产品吸引力
 
  根据《通知》精神,中央财政已将黑龙江省纳入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障水平最高可达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与传统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保障水平覆盖农业生产成本的40%左右)相比,大幅提高了保障水平,增强了农业保险产品吸引力,发挥农业保险助力黑龙江省当好粮食安全“压舱石”的积极作用。
 
  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切实履行牵头主责,遵循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结合各级财政能力、农业生产支持政策调整、农业保险发展状况、保障粮食安全需要等方面情况,进一步研究加大对黑龙江等粮食主产区的支持力度,根据在13个粮食主产省的产粮大县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工作方案,及时安排资金,更好发挥农业保险在保障粮食安全、稳定粮农收入中的重要作用。
 
  感谢您对农业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 010-68551078
 
  财政部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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