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64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金函〔2021〕第 39 号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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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保善等3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将广西水稻纳入中央完全成本保险或收入保险补贴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高度重视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2007年以来,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在农户和地方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为投保农户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引导和支持其参加农业保险,并逐步加大支持力度。目前,补贴品种已由最初的种植业5个,扩大至种、养、林3大类16个,基本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补贴区域已由6省区稳步扩大至全国,各地区和各经营主体均可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自主开展并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补贴比例也在逐步提高,并结合区域、险种情况实施了差异化补贴政策,如种植业由25%提高至中西部40%、东部35%。
 
  2018年-2020年,中央财政在6个省份的24个产粮大县开展了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在充分评估前期试点工作成效的基础上,财政部拟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根据2021年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实施方案,中央财政对投保农户保费实施补贴,在省级财政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及东北地区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障水平最高可达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目前,我们正在联合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抓紧印发《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广西暂未纳入本次政策扩面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方面认真抓好现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贯彻落实,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政策实施情况、保障粮食安全需要、农户保险需求、财力保障水平等,研究进一步扩大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可行性,逐步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助力农业稳产和农民增收。
 
  感谢您对农业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 010-68553559
 
  财政部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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