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683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金函〔2021〕第 48 号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6月29日
关联知识
马文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争取国家相关政策支持河南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河南省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2020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按照“投保联动”原则,对融资担保功能作用发挥较好、风险可控、地方支持政策有力的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2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今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继续按照引导机构发挥政策功能作用、实行“投担联动”总体思路推进2021年度股权投资工作。目前已经选择与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占当地GDP比例居全国前列、风险可控、具有可持续发展政策支持、不存在禁投事项的12家优秀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投资备选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拟对其中的5至10家符合条件的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用于支持其向辖内优秀的直保机构开展股权投资。河南省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继续加强支小支农融资担保服务,进一步发挥好政策功能作用,尽早达到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股权投资条件。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股权投资进度,引导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更好为小微企业、“三农”领域融资增信。
 
  二、关于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与河南省地方法人银行的试点合作
 
  财政部积极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运作,创新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合作模式,大幅拓展再担保业务规模,对支小支农成效明显的地市级担保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发挥再担保的“稳定器”和“放大器”作用。截止目前,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12家银行签订了“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已有11家全国性银行在21个省有该业务落地。同时省、市级融资担保机构与地方法人银行也开始分层推进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模式,有效地扩大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覆盖面。河南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积极对接12家试点银行,落地“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
 
  也可自主探索开展地方版“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
 
  三、关于建议银行业监管部门扩大银行信用贷款定义范围
 
  信用贷款是银行仅依据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品、担保。近年来,财政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提高贷款风险管理能力,更准确评估企业第一还款来源,更多地发放信用贷款,降低对抵质押担保的依赖,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同时,积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增信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加强风险承担。2020年,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设置“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的专项指标,分值为2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提高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中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贷款余额和占比。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继续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贷款的统计监测,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规模。
 
  感谢您对融资担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 010-68551078
 
  财政部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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