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347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金函〔2021〕第 44 号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6月29日
关联知识
朱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优化推进我国粮食作物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财政部高度重视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2007年以来,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在农户和地方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为投保农户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引导和支持其参加农业保险,并逐步加大支持力度。目前,补贴品种已由最初的种植业5个,扩大至种、养、林3大类16个,基本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补贴区域已由6省区稳步扩大至全国,各地区和各经营主体均可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自主开展并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补贴比例也在逐步提高,并结合区域、险种情况实施了差异化补贴政策,如种植业由25%提高至中西部40%、东部35%。2007-2020年,中央财政累计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1868亿元,年均增长23%,各级财政以近80%的保费补贴推动了农业保险快速发展。
 
  二、财政部正在研究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
 
  2018年起,财政部用3年时间,在6个省份的24个产粮大县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2021年,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拟进一步研究扩大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对投保农户保费实施补贴,补贴比例为在省级财政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及东北地区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2021年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财政部关于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汇报。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我们正在联合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抓紧印发《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
 
  三、扩大试点对于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您所提建议对于完善我国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关于与WTO规则的衔接事宜,正如您提出的,我们在研究扩大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实施范围时,已经充分考虑了世贸组织《农业协定》的相关规则,以进一步推动完善我国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体系,拓展“绿箱”政策空间。二是关于根据缴纳保费对保障水平分档、适应规模农户和传统农户的差异化需求事宜,我们拟明确要求有关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在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农业大灾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自主选择投保产品,以满足农户多样化的风险保障需求。三是关于“分品种施策、渐进式”推进,我们鼓励各地优先开展完全成本保险,对于玉米可试点开展种植收入保险。待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一段时间后,再研究向其他品种拓展。
 
  您所提内化WTO等国际规则对国内政策设计的要求、探索满足粮农多层次风险管理需求的合约模式、强化“分品种施策”等建议,我们已在拟印发的通知中进行了充分的吸收采纳,相关建议已经或正在转化为落地实施的政策。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您所提建议,继续加大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抓紧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更好服务“三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  010-68551264
 
  财政部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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