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006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金函〔2021〕第 52 号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6月29日
关联知识
赵应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财政引导的多元金融风险防控机制提升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能力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建立乡村振兴金融发展基金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农业补贴等相关农业领域支持政策,均有既定政策目标,暂不能用于补充有关基金。2021年中央1号文件已明确,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在解决涉农经营主体难贷款方面,财政部加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面降费,大力支持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支持省级农担公司降低担保费率、提高风险代偿能力,加快做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着力缓解“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银保监会、农业农村部聚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金融支农合作平台等,不断创新机制,完善政策。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加大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力度,会同有关方面推动地方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完善监管规制,更好缓解涉农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关于建立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的风险补偿机制
 
  我们认为应当鼓励地方自主探索,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构建完善的风险分散机制。主要考虑: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近年来,中央财政发起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和担保费补贴,支持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保持了较低费率水平,在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分散贷款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政府不宜直接提供担保或参与风险分担。按照民法典、预算法有关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同时,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决策部署,避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地方政府依法不得对贷款进行担保。三是政府直接与银行、保险公司等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分担企业或个人贷款的风险损失,容易将金融市场风险转嫁为财政风险,同时可能影响金融机构加强信贷评审和风险防控的积极性,容易产生道德风险,不利于压实企业和个人还款责任。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发挥行业龙头作用,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利用市场化方式构建完善的风险分散机制。
 
  三、开展政府专项债补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本金试点
 
  按照2020年7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策部署,在2020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限额中安排一定额度,允许地方政府依法依规通过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合理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支持中小银行化解风险,同时防范政府债务风险,财政部会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对专项债券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的有关工作作出了安排。一是优先支持具备可持续市场化经营能力的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增强其服务中小微企业、支持保就业能力。二是以支持补充资本金促改革、换机制,将中小银行完善治理、健全内控机制等作为支持补充资本金的重要条件。三是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银行及股东主体责任、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在全面清产核资、排查风险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的前提下,一行一策稳妥推进补充资本金,地方也要充分挖掘其他资源潜力给予支持。四是加强监管和全过程监督。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合理补充资本金建立市场化的到期及时退出机制,严防道德风险。
 
  通过专项债券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阶段性、一次性政策。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配合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统筹做好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  010-68553262
 
  财政部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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