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798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金函〔2021〕第 36 号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6月29日
关联知识
葛树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广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试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梳理第一批试点成功经验,以国家层面制定关于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的规范性文件,在更多地点进行推广
 
  2018年起,财政部用3年时间,在6个省份的24个产粮大县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2021年,财政部进一步扩大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中央财政对投保农户保费实施补贴,在省级财政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及东北地区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障水平最高可达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2021年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财政部关于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汇报。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我们正抓紧印发《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2021年纳入补贴范围的实施县数不超过省内产粮大县总数的60%,2022年实现实施地区产粮大县全覆盖。在省级财政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
 
  下一步,待《通知》印发后,我们将会同有关方面狠抓政策落实,及时安排资金,确保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工作稳妥推进并取得实效。同时,财政部将切实履行牵头主责,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推动我国农业保险提质增效,稳定种粮农民收益,助力乡村振兴,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关于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标准,减轻地方负担,让更多农民从“想参保”到“能参保”,最终实现“全参保”
 
  近期,我们对全国农业保险费率情况进行了统计,并指导保险费率较高的地方降低保险费率。在扩大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过程中,我们也要求承保机构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保险费率,并征求当地有关部门和农户代表意见,综合费用率不得高于20%。在补贴比例方面,中央财政对投保农户保费实施补贴,补贴标准为在省级财政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同时,为了减轻农户负担,未对农户自缴比例和县级政府承担比例作出要求,由各省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三、建议加强后期完善和监督机制,用监督的刚性约束保障好的制度不褪色、不走形、不变味
 
  为提高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性、实效性,使得农户灾后理赔足额及时,我们要求各地加强承保机构资质管理,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都要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要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查勘定损标准与规范,在农户同意的基础上,原则上可以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抽样确定损失率。要求承保机构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安排,积极参与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改革试点,推动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确保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工作稳步推动,农业保险政策不褪色、不走形、不变味。同时,财政部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下一步,财政部将根据根据扩大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工作方案,及时安排资金,确保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工作稳妥推进并取得实效。同时,财政部将切实履行牵头主责,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推动我国农业保险提质增效,稳定种粮农民收益,助力乡村振兴,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更好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感谢您对农业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 010-68551078
 
  财政部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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