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256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预函〔2021〕第 24 号
  •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5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6月25日
关联知识
张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探索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加快建设川渝高竹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央财政每年给予新区10亿元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支持
 
  财政部高度重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发展,结合《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加大对重庆市、四川省的倾斜支持力度。“十三五”时期,中央财政安排重庆市转移支付年均增长9.8%,超过全国和东、中、西部地区平均增速。其中,2020年安排2156亿元,较上年增长14.2%。多年来中央财政对四川省转移支付规模居全国首位。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重庆市、四川省的转移支付力度。重庆市和四川省可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自有财力对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
 
  二、关于新区范围内税费中央分成部分全部留给新区
 
  统一和规范是财政体制的重要原则。如果将新区范围内税费中央分成部分全部留给新区,从短期和局部看,可能有利于新区的发展。但从长远和全局看,容易引发其他地区攀比,甚至可能出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同时,中央税费分成收入是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重要来源,维护分税制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有利于保障中央宏观调控能力,更好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渠道对包括重庆市在内的中西部地区倾斜支持。因此,新区宜执行统一的税费分成制度。
 
  三、关于为新区PPP或专项债项目单列500亿元的债务额度
 
  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国务院下达,省以下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省级政府确定。新区内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可分别按程序向重庆市、四川省申请发行政府债券,由重庆市、四川省在中央财政下达的限额内统筹予以支持。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结合您的建议,进一步优化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对重庆市、四川省予以倾斜支持,推动两地加快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408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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