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349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预函〔2021〕第 92 号
  •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6月29日
关联知识
雷添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高度警惕全球债务危机对我国的冲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积极财政政策更可持续的问题
 
  2021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认真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质增效、更可持续的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兼顾稳增长和防风险需要,合理安排赤字、债务、支出规模,不急转弯,把握好时度效。一是合理确定赤字率。考虑到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和经济逐步恢复,2021年赤字率按3.2%左右安排,比去年有所下调;赤字规模为3.57万亿元,比2020年减少1900亿元。这样安排,既体现了财政政策的积极取向,又释放出我国不搞“大水漫灌”式强刺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明确信号,并为今后应对新的风险挑战留出政策空间。二是保持适度支出强度。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强化四本预算衔接,2021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安排超过25万亿元,增长1.8%,财政支出总规模比去年增加,重点仍是加大对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的支持力度,着力保障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资金需求,促进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此外,考虑到抗疫特别国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主要都是通过项目收益偿还,不应计入中央财政赤字。下一步,财政部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建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细化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质增效、更可持续的要求,更加注重财政政策可持续性,合理确定政府债务规模,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为今后应对新的风险挑战留出政策空间。
 
  二、关于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和结构
 
  关于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预算法(2014年修订)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每年由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各地区建设投资需求等提出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地。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结构,考虑到地方政府一般债务是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按规定列入财政赤字管理,其规模受赤字率控制,需要结合国家宏观调控统筹确定。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考虑发展与安全,积极研究您提出的关于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和结构的合理建议,进一步发挥适度举债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三、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市场化的问题
 
  近年来,财政部持续深化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机制改革,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等制度文件,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组织、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各方面工作进行规范,积极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一是不断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市场化水平。要求地方财政部门、承销团成员不得以非市场化方式干预债券发行,并积极研究编制地方政府债券收益率曲线。二是持续加强信用评级管理。制定《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提出监管要求,对地方财政部门在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予以明确,同时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指导,督促信用评级机构充分结合专项债券对应项目情况开展信用评级,不断增强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市场化约束。三是合理优化地方政府债券期限结构。积极指导地方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期限、融资成本、到期债务分布、投资者需求等因素设计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期限,均衡一般债券期限结构,合理控制10年期以上一般债券发行规模,充分结合项目情况设计专项债券期限,保障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相匹配。下一步,财政部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建议,不断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机制,保障发行工作长期可持续开展。
 
  四、关于规范使用地方政府债券的问题
 
  近年来,财政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机制,坚持开好“前门”、严堵“后门”的思路,有效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宏观经济平稳运行的促进作用。一是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地方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领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储备质量,严禁将专项债券用于一般房地产项目、产业项目、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项目,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二是加强把关,明确专项债券项目必须符合政府债务风险管理要求和发行条件,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对地方上报的专项债券项目从项目成熟度、项目合规性、融资收益平衡等角度进行审核把关,对无收益等不具备发行条件的项目禁止发行。三是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穿透式监测,及时掌握项目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运营管理等情况,实现对项目全周期、常态化风险监控。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四是定期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新增地方政府债券使用情况开展核查,确保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符合管理规定。下一步,财政部将认真考虑您提出的建议,继续指导地方规范使用地方政府债券,持续提高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五、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披露的问题
 
  财政部高度重视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相关工作,为依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切实增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一是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财预〔2018〕209号),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地方政府债务相关预决算以及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持续期及重大事项等信息公开,提高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二是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办法》(财预〔2021〕5号),规范建设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指导督促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公开政府债券发行、项目、存续期管理等债券信息,以及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进度等项目信息,以信息公开强化外部约束,促进规范管理。三是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大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力度,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前披露、存续期披露等工作,并启用专项债券项目信息披露模板,指导地方在发行专项债券时,将投资者关注的核心信息以表格形式展示,方便投资者获取,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下一步,财政部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意见建议,督促地方按要求做好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度,以公开强监督、防风险。
 
  六、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加强监督的问题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包括审批、发行、使用、管理、监督等环节,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需要各方发挥合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将地方政府债务作为预算审查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听取国务院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调研,提出一系列意见建议。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党中央相关改革部署要求和预算法规定,开展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内容不够准确、程序方法不够规范、监督效果有待提高等问题。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研究制定有关制度办法,推动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工作,有效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2587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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