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627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预函〔2021〕第 87 号
  •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6月28日
关联知识
辛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地市级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地市级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的问题
 
  预算法(2014年修订)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考虑您所提建议,会同有关方面积极开展前瞻性研究,认真论证相关政策可行性。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全过程监管的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开前门、堵后门”的思路,加快建立了涵盖政府债务借、用、管、还全流程的“闭环”管理体系,持续加强监管,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2021年,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财政部已发文要求地方政府尽快将债券额度对应到具体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区域战略和重点项目。同时,要求各地合理把握发行节奏,根据库款管理要求、财政支出使用需要等科学制定发债计划,适当放宽发行时间限制,合理把握发行节奏,避免债券资金沉淀浪费。对已发行的债券资金,各地要尽快将资金拨付到项目上,并督促主管部门尤其是项目单位加快支出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有效发挥政府债券资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考虑您所提建议,继续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全过程监管,合理控制发行规模和节奏,指导地方规范高效使用债券资金,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2587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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