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59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预函〔2021〕第 83 号
  •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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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规范地方债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政策解读,提高债务管理水平问题
 
  财政部一直高度重视构建规范完善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体系,持续加强地方政府债务政策解读有关工作。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顶层设计、着力推进制度建设,形成了覆盖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债券发行、存量债务置换、风险评估和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公开、日常监督等各个环节的“闭环”管理制度体系。二是在相关政策出台过程中,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并以答记者问等方式发布权威政策解读,主动正面引导舆情,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债务管理政策的理解水平。同时,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政府债务管理改革推进和各项制度文件出台情况,积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进行具体操作指导,提升债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夯实债务管理工作基础,压实地方各级管理责任。
 
  二、关于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内控问题
 
  财政部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积极发挥人大代表等的监督作用,不断提高地方政府债务监督内控水平。一是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财预〔2018〕209号),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地方政府债务相关预决算以及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持续期及重大事项等信息公开,提高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今年又印发《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办法》(财预〔2021〕5号),要求由地方政府定期公开债务限额、余额以及经济财政状况、债券发行等信息,以公开促防风险。二是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强化预算管理约束。按照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此外,财政部在与人大代表进行日常沟通联络时,一直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作为沟通的重要内容。
 
  下一步,财政部将认真考虑您的建议,继续加强与人大代表沟通联络,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督促指导地方按规定及时公开地方政府债务相关信息,持续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三、关于对“新官不理旧账”官僚主义作风进行严查问题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审计署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摆在突出位置,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格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取得阶段性成效。一是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将“新官不理旧账”作为重要内容之一,作出专门部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结合自身实际摸排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新官不理旧账”典型问题,推动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工作取得扎扎实实成效。二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和地方各级监委通过网络、手机客户端等不断畅通党员干部作风问题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监督检查和巡视巡查中发现的“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坚决查处、强化震慑。同时,深化以案促改,推动建立“新官理旧账”长效机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相关监督检查室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指导地方开展涉案遗留工程问题整改工作,将其作为政治监督重要内容,及时跟进督办。三是严格做好官员离任审计,整治政绩工程问题。全国审计机关在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项目中,都把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作为审计的重点内容,对违法违规举借隐性债务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倒查责任、终身问责,有效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推动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下一步,中央有关部门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多措并举深化纠治“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进一步加大地方政府债务审计力度,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3168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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