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149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预函〔2021〕第 79 号
  •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6月28日
关联知识
李秉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广东汕尾革命老区债券资金支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增加汕尾市债券资金额度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限额内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省级政府确定。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2021年新增一般债券优先用于支持乡村振兴、污染防治、小水库除险加固等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新增专项债券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项目、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汕尾市符合条件的公益性项目均可按规定程序向广东省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广东省可在财政部下达的限额内对汕尾市申报的债券项目统筹予以支持。
 
  二、关于提高革命老区债务率水平风险提示标准线,增加举债空间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不断完善以债务率为主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有关规定,地方政府法定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对象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激励约束机制,做到风险早发现、早应对、早处置。债务风险是分配法定政府债务限额时重点考虑的因素。为体现正向激励原则,对财政实力强、举债空间大、债务风险低、债务管理绩效好的地区多安排,对财政实力弱、举债空间小、债务风险高、债务管理绩效差的地区少安排或不安排。若不考虑债务风险状况,看似支持了革命老区的发展,实则加大了风险积聚的隐患,与党中央、国务院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相关要求不符,最终也不利于革命老区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您的建议,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预警制度体系,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3168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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