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838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预函〔2021〕第 77 号
  •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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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防范地方政府举债建设形象工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项目管理的问题
 
  近年来,财政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机制,开好“前门”、严堵“后门”,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宏观经济平稳运行的促进作用。但与此同时,部分地区仍然存在您提出的违规使用政府债券资金的问题,有的甚至用于建设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埋下了隐患。
 
  为此,财政部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健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从严审核把关。一是会同发展改革委明确项目必须符合专项债券风险管理要求和发行条件,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不安排一般房地产项目、产业项目、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项目,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对地方上报的专项债券项目从项目成熟度、项目合规性、融资收益平衡等角度进行审核把关。二是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穿透式监测,及时掌握项目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运营管理等情况,实现对项目全周期、常态化风险监控。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三是定期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新增地方政府债券使用情况开展核查,确保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符合管理规定。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考虑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加强对地方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从严从紧审核把关,严禁将债券资金用于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及脱离财政实际的工程,研究制定负面清单,建立加强高风险地区约束性管理相关制度,加强项目审核把关、落实刚性约束,对违法违规举债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
 
  二、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的问题
 
  财政部高度重视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相关工作,依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切实增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一是印发了《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财预〔2018〕209号),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地方政府债务相关预决算以及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存续期及重大事项等信息公开,提高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二是印发了《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办法》(财预〔2021〕5号),规范建设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指导督促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公开政府债券发行、项目、存续期管理等债券信息,以及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进度等项目信息,以信息公开强化外部约束,促进规范管理。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您的建议意见,督促地方按要求公开有关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增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度,以公开强监督、防风险。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2587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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