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庚等2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增加欠发达地区债券再融资规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这是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基本要求,其中一般债务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还来源,专项债务主要以项目产生的对应收益作为偿还来源。为了避免道德风险,中央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由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地方政府应按规定将地方政府债券到期还本付息资金足额列入年度预算,确保法定政府债务不出现任何风险。同时,为了缓解地方财政到期还本付息压力,对地方政府债券中属于置换存量政府债务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和新预算法施行(2015年1月1日)后发行的新增一般债券,原则上允许地方政府按到期本金规模发行再融资债券,发行规模小于到期债券本金规模,分年逐步缩减;对属于新预算法施行(2015年1月1日)后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到期后原则上由地方政府安排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债券与项目期限不匹配的允许在同一项目周期内发行再融资债券。
据此,各地可按规定做好到期政府债务的偿还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可按规定申请一定比例的再融资债券,缓解到期偿债压力。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2587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