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732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库函〔2021〕第 8 号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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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坚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政府采购汽车、家电、办公用品等标准化程度高的产品上移采购执行权限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标准化程度高的产品上移采购权限、提升标准化水平、降低采购成本等建议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按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一级采购,上移集中采购权限不仅涉及预算级次管理、集中采购机构设置、资金支付等问题,还涉及央地财权事权划分等体制机制问题。我们认为,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尚不具备直接上移集中采购权限的条件。
 
  为充分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提高集中采购效益效能,降低采购成本,财政部积极推动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指导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将日常工作中采购量较大的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空调机等办公设备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降低采购价格。据统计,2020年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产品价格低于主流电商价格15%以上。四川、广东等省份批量集中采购台式计算机、空调机产品价格低于主流电商价格20%以上。
 
  为加强集中采购管理,财政部将进一步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着力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研究制定采购需求标准。财政部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针对集采目录内通用产品,结合产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和所需实现的政策功能目标,研究制定产品需求标准,提升质量和标准化水平,促进公平竞争。
 
  二是继续推进批量集中采购。推动各省将需求标准统一、有一定采购规模的产品,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归集采购需求后统一实施采购,发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价格。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自愿联合,将有共性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统一委托一家采购代理机构集中带量采购,提高采购绩效,降低采购成本。
 
  三是推动特殊需求产品集中采购。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疫苗管理法有关规定,指导集采机构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集中采购工作。对其他有特殊采购需求的产品,将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或制发专门规定,进行全国或省域统一采购,提高集中采购效益效能。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国库司 010-68553724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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