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807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建函〔2021〕第 37 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30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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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速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高质量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财政有关内容答复如下: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近年来,中央财政主要通过购置补贴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和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年销量从2009年的不到500辆增长到2020年的130万辆,市场规模连续6年世界第一,技术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建立了结构完整、自主可控的内循环产业体系,培育形成了一批行业领先的优势企业。
 
  2020年4月,我们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一是将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从2020年底延长至2022年底,二是补贴标准方面2020-2022年原则上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城市公交等公共领域2020年不退坡,2021-2022年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三是技术指标方面2021-2022年原则上保持总体稳定。
 
  上述政策调整的主要考虑:一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对市场的冲击较大,需要延长补贴期限来巩固和扩大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二是综合考虑技术进步、成本下降、规模效应等因素,按照补贴政策退坡退出的规定降低补贴标准,同时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防止市场大起大落。三是保持技术指标体系总体稳定,给予企业稳定的预期,推动企业进一步提升产品技术水平和安全可靠性。
 
  2020年12月31日,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对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2021年在2020年基础上退坡20%,为推动公共交通等领域车辆电动化,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2020年基础上退坡10%。
 
  与此同时,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科研院所开展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科研工作,为加速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例如,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支持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等科研院所参与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创新。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大力支持科研院所开展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创新。一是通过基本科研业务费等,支持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中央级科研院所开展自主选题研究。相关科研院所可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行业发展需要等,自主开展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创新。二是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相关领域科研工作。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可按程序申请获得支持。可见,您提出支持科研院所开展新能源汽车科技研发的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经有所体现。
 
  关于支持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中央财政创新支持方式,采用“先实施、后拨款”的资助模式,由企业先行投入并开展各类科技活动,通过验收后再给予补助,引导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主要考虑:一是企业是重要的创新主体,从现实情况来看,许多重要的技术创新和应用都来自于企业,二是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有利于解决在关键核心技术上的“卡脖子”问题,三是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按程序在验收后申请补助,不会影响公平竞争。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继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大力支持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创新,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1965370
 
  财政部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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