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289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建函〔2021〕第 24 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5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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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建新等10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请求国家财政部加大对云南迪庆供暖项目建设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等南方高海拔、高寒地区以及其他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中“宜采用集中供暖”条件的部分地区,根据国家政策和标准规范、当地自然条件、能源状况、建筑特点等,因地制宜发展供暖工作,不仅能改善当地群众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对于完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高原生态环境、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也有重要意义。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对应的原则,开展城市集中供暖主要属于地方事权,应由地方为主组织实施并安排经费保障。近年来,为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地方债等渠道不断加大对地方的支持力度,地方可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统筹使用相关资金用于供暖项目建设。同时,为支持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中央财政对云南省安排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2020年至2021年共计下达1.68亿元,该项资金采取切块下达的方式,省级财政可统筹用于包括清洁取暖在内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云南迪庆供暖项目建设项目可按照规定申请资金支持。
 
  在项目规划、实施过程中,地方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严禁超发展阶段、超财力可能大搞建设,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严控债务风险。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根据云南迪庆的需求,积极协助当地做好供热发展规划编制和供热工程建设等相关工作。
 
  联系单位及电话:经济建设司投资处 010-61965043
 
  财政部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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