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18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农函〔2021〕第 33 号
  • 【法规类别】农业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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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德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财政支农项目配套资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财政部结合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等财政体制改革,不断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已经对地方配套问题进行了明确。一是预算法规定,“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二是《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要求,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中央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三是《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强调,属于中央的财政事权,应当由中央财政安排经费,中央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
 
  此外,财政部深入推进财政支农领域“放管服”改革,《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明确要求,进一步推动审批权下放,赋予地方相机施策和统筹资金的自主权,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的责任,不断提高项目决策的自主性和灵活度。
 
  下一步,财政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加快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有关要求,持续优化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不断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农业农村司 010-68554230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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