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953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1〕第 65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6月28日
关联知识
高友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释放财政支出对生态环保驱动力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领域财政支出结构”的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生态环境保护该花的钱必须花,该投的钱决不能省,要坚持资金投入同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在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的形势下,着力优化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坚持把生态环保投入放在重要位置优先保障。
 
  “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聚焦重点,加大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其中累计安排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2042亿元,年均增长9%以上。2021年,在收支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分别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275亿元、水污染防治资金217亿元、土壤污染防治资金44亿元,均较上年增长10%。在资金分配和使用中,明确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倾斜,推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向空气质量改善任务较重的京津冀及周边、汾渭平原倾斜,重点支持开展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水污染防治资金加大对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保护治理的支持力度,并积极引导地方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重点保障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源头防控等工作。
 
  关于督促地方政府加大对废水、废气、重金属等污染领域资金投入的问题。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已明确各级政府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改革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继续坚持聚焦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按照资金投入与防治任务相匹配的原则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不断完善优化制度建设,强化资金投入。同时,会同生态环境部等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地方聚焦重点领域,加大对地方事权的投入力度,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历史欠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关于“构建政府间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建议
 
  关于切实增加中西部地区的生态转移支付的问题。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多项生态环保财政转移支付给予西部地区大力支持。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截至2020年底,已将全国800多个县区纳入补助范围,大部分位于中西部地区。2021年,中央财政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871亿元。其中,安排中西部18省(区、市)711亿元,占资金总量的82%,远高于其他地区平均水平。同时,中央财政还通过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等相关环保专项转移支付,加大了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如,2021年,中央财政通过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预算217亿元,其中安排中西部18省(区、市)167亿元,占资金总量的77%,比其他地区平均水平高140%。您所提建议在现有政策中已充分体现。
 
  关于政府间横向转移支付的问题。为推动地方加快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让保护自然资源、提供良好生态产品的地区得到合理补偿,促进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支持引导政策,2016年起,先后印发《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大力推动省际及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建设,鼓励早建机制、多建机制。在中央财政政策的支持引导下,新安江、汀江-韩江、九洲江、赤水河、东江、引滦入津、酉水、滁河等多个流域建立了跨省横向生态保护机制,部分省份实现了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全覆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以地方为主。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指导地方结合自身实际需求,积极与上下游省份沟通协商,建立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后,中央财政将积极研究相关支持政策。
 
  三、关于水和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建议
 
  合理划定中央与地方在水、大气等污染防治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有利于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促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财政部积极推动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改革方案》,跨国界水体污染防治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以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性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生态环保治理投入较复杂,不同流域或地区的项目,其治理难度、历史形成、技术路线、政府与企业责任均不同,我们考虑,难以针对具体流域或地区项目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标准。
 
  对地方大气、水等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中央财政在安排大气、水污染防治资金等专项转移支付时,充分考虑各地污染防治任务的差异性,按照任务量测算分配资金,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等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调整,对防治任务重、环境治理工作绩效突出的地方适度倾斜。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所提建议,统筹研究,继续做好对地方的指导工作,积极推动各省(区、市)贯彻落实《改革方案》,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同时,将不断完善大气、水污染防治等相关资金分配机制,切实提高资金的生态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1965526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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