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814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1〕第 62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6月28日
关联知识
青海代表团: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长江、黄河、澜沧江流域省份协同保护三江源生态环境共建共享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以中央财政为主体,建立三江源生态保护长效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的建议
 
  三江源是我国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全国的生态安全和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明确,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以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适当加强中央在长江、黄河等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事权。
 
  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充分考虑青海省作为长江、黄河等流域的源头区,在分配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时给予倾斜,切实履行好中央财政的投入责任,支持青海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一是2021年中央财政下达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46.18亿元,比上年增长18%,支持力度和资金增长幅度居全国前列。二是2021年安排青海省水污染防治资金21.16亿元,较上年增长87%,支持开展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工作。三是2021年安排青海省水利发展资金14.82亿元,较上年增长46%,支持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等水利工作。四是2018年将青海省祁连山(南麓)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纳入第一批试点范围,截至目前已累计安排20亿元。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积极支持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使得保护自然资源、提供良好生态产品的地区得到合理补偿”的建议
 
  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完善支持政策,近年来,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支持引导包括长江、黄河、澜沧江在内的流域上下游省份加快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
 
  考虑到青海省作为三江源头,生态保护治理任务较重,中央财政在支持引导长江、黄河等流域相关省份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时,对青海省给予重点倾斜。2018-2019年每年安排青海省奖励2亿元,2020年进一步加大奖补力度,安排5亿元,2021年增加到7亿元。2020-2021年,每年安排黄河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引导资金10亿元,支持黄河流域九省(区)先行先试,其中每年下达青海省2亿元,占资金总量的20%,是黄河流域九省(区)资金分配最多的省份。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以地方为主。青海省可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充分利用现有支持政策,积极与下游省份沟通协商,建立起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后,中央财政将积极研究有关奖励政策。
 
  三、关于“中央财政牵头,有关省级财政参与,成立流域水资源保护基金,全部用于源头生态保护和基于水质水量的双向生态补偿”的建议
 
  2020年,财政部会同长江经济带11省(市)等设立了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投资区域以长江经济带为重点,适当兼顾全国其他地区,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长江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等绿色发展中的融资问题,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保护。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目前,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初步设想,基金投资区域将以黄河流域为重点。两个基金已涵盖青海省三江源地区生态保护项目支持方向的需要。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从严控制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数量的要求,在已有相关基金支持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不宜再设立流域水资源保护基金。对源头生态保护和给予水质水量的双向补偿,宜通过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上下游签订补偿协议,明确各自职责、水质水量等考核指标、补偿力度等,推动上下游地区协调发展。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1965526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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