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639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1〕第 60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6月28日
关联知识
王立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山西高标准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建议收悉,现就“建议国家层面推动建立黄河流域省际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答复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构建上中下游齐治、干支流共治、左右岸同治的格局,推动黄河流域各省(区)共抓黄河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2020年4月,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林草局(以下统称四部门)印发《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央财政专门安排激励政策,对开展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成效突出的省份予以奖励,鼓励地方早建机制、多建机制,支持引导加快建立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强化联防联控、共治同保,搭建起“全面覆盖、权责对等、共建共享”的合作平台,加快实现高水平保护,推动流域高质量发展,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为推动黄河流域尽快建立起机制,2020年11月,财政部召集沿黄九省(区)财政部门,督促推动开展工作,明确上下游牵头单位、协议范本等事项,指导上下游开展协商合作。
 
  关于确定具体统筹负责部门的问题。《实施方案》明确由四部门负责推进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财政部为牵头单位,负责统筹协调方案的实施,安排引导资金,强化资金使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强化对地方试点工作业务指导,深入推进各项重点任务,适时对生态补偿机制进行评估,对相关补偿措施进行完善。
 
  关于明确跨省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的问题。此前,财政部牵头印发《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在确定补偿标准上,明确流域上下游地区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现状、保护治理成本投入、水质改善的收益、下游支付能力、下泄水量保障等因素,综合确定补偿标准,以更好地体现激励与约束;在补偿方式上,明确流域上下游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及操作成本等,协商选择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补偿方式。考虑到流域上下游地区在利益诉求、保护治理目标、经济社会发展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性,因此补偿标准和力度也不同。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黄河流域上下游省份可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科学选择补偿方式。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以地方补偿为主。山西省可充分利用现有支持政策,积极主动与内蒙古、陕西、河南等省(区)开展合作,强化沟通协调,加快与上下游省份建立省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机制建立后,中央财政将积极研究有关支持政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1965526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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