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19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1〕第 61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6月28日
关联知识
朱惠英等4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继续加强粤桂合作打造生态补偿示范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继续开展九洲江流域生态补偿”的建议
 
  在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等相关部门的支持下,2016年粤桂两省(区)就九洲江建立起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截至目前已连续签订了两轮补偿协议,中央财政对此给予了资金奖励。机制建立以来,九洲江流域水质不断向好。2020年九洲江流域内的4个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流域内人民群众获得感不断提高,充分体现了流域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成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横向生态补偿以地方为主。目前,粤桂两省(区)正在有序推进九洲江第三轮生态补偿的相关工作。粤桂两省(区)草拟了《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九洲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的协议(2021—2023年)》(征求意见稿),拟建立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推动九洲江流域水质持续改善。下一步,粤桂两省(区)可继续强化沟通协调,尽早就协议达成一致意见。财政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推动九洲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长效运行。
 
  二、关于“促进生态补偿多元化”的建议
 
  2016年,财政部牵头出台《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鼓励地方根据实际需求及操作成本等,协商选择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补偿方式。2018年,发展改革委牵头印发《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在资源开发、排污权、水权、碳排放权抵消、生态产业、绿色标识、绿色采购、绿色金融、绿色利益分享等9大领域建立市场化补偿机制。粤桂两省(区)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方式上也做了积极探索,明确提出按照国家部署,联合实施九洲江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试点,建立生态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绿色利益分享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关系,为生态保护地区引进更多的绿色产业项目,积极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指导粤桂两省(区)在开展新一轮的生态补偿过程中,推动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方式落地落实。
 
  关于将广西自治区纳入排污权和水权交易工作试点地区的问题。近年来,我国排污权、水权交易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2015年我部牵头出台《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积极推进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推动全国大部分省份稳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部分省份在制度建设、平台搭建、政策创新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实践,有的还出台了地方规范性文件,配套建设了机构和平台。在水利部等部门的指导下,地方水权交易流转形式日益丰富,开展了较多探索工作。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将在全面总结评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排污权交易覆盖范围,推动形成制度体系完备、交易主体活跃、监督管理有力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场,支持广西自治区等地区积极调动市场力量,丰富多元化补偿模式。同时,将积极培育用水权交易市场,指导地方推进区域用水权、取用水户用水权、灌溉用水户用水权的市场化交易。
 
  三、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态补偿标准”的建议
 
  采用可量化的标准,对治理成本开展合理测算,将流域内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经济发展的机会成本和流域治理难度纳入补偿资金的参考因素,有助于完善生态补偿标准确定的科学性。《指导意见》提出,流域上下游地区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现状、保护治理成本投入、水质改善的收益、下游支付能力、下泄水量保障等因素,综合确定补偿标准。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也对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要求有关地方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现状、保护治理成本投入、生态保护改善效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加快研究签订生态保护补偿协议。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支持粤桂两省(区)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不断提升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科学性、规范性。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1965526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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