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160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农函〔2021〕第 30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6月28日
关联知识
雷温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支持陕西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资金投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投入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广大农民根本福祉,事关农村社会文明和谐。2018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加大政府投入,建立地方为主、中央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地方各级政府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合理保障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资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3号)明确,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属于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中央财政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积极通过相关渠道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指导地方落实“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要求,统筹上级补助、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等,强化投入保障。一是支持农村厕所革命。按照《方案》要求,2019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通知,以奖补方式支持和引导各地推动有条件的农村普及卫生厕所,探索建立政府补助、用户付费、市场化管理的运行维护机制。二是支持农村垃圾污水治理。为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水平,中央层面积极通过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和中央基建投资,支持各地开展农村垃圾污水处理和人居环境建设。有关部门也多次印发通知,要求提升垃圾污水治理能力,建立相应运行管护机制。三是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激励政策。按照国务院有关工作安排,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给予激励,调动各地深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其中: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宝鸡市凤县先后获得了2000万元的资金激励。此外,中央财政还积极通过相关渠道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农膜回收等,支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您提出围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重点工作,加大投入,实施多项重点工程等建议,对开展相关工作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的决策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
 
  二、关于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管护
 
  农村公共人居环境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基础。2019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9〕1645号),明确建立明晰的管护责任制度,落实地方政府主导责任,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强化运营企业管护责任,落实受益者责任等,要求健全分类管护、完善配套制度、优化保障机制等。各地应按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有序推进管护体制改革,不断提升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水平和质量。
 
  三、关于加强资金整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涉农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近年来,财政部持续推动审批权限下放,赋予地方必要的统筹涉农资金的自主权,激励地方积极主动作为。一方面,按照《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另一方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2021-2023年,在脱贫县延续整合试点政策。2024-2025年,整合试点政策实施范围调整至中央确定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确保平稳过渡。在符合条件的地方,可按照规定整合相关资金,统筹推进农村厕所建设和垃圾、污水处理等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您提出的建议,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等有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地方依法依规、有序有效统筹整合使用相关涉农资金,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农业农村司 010-68551451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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