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563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教函〔2021〕第 47 号
  • 【法规类别】教科文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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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中央财政对地方科技创新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地方科技创新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为包括甘肃省在内的有关地方科技创新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一方面,落实《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26号),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另一方面,通过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等资金渠道,加大对地方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推动形成更多高质量科技成果。如,2021年安排甘肃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6900万元,比上年增加1150万元,增长20%,加大了对甘肃省科技创新工作的支持力度。您提出的中央财政资金对甘肃科技创新发展更大力度支持的建议已经在相关资金分配中予以考虑。
 
  财政部将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结合您所提的建议,进一步支持甘肃省等地方科技创新工作。一是支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开展前沿技术研究、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等,符合条件的甘肃省有关单位可按程序申请承担国家科研任务,获得财政资金支持。二是加大对设在甘肃省的中央级科研院所(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稳定支持力度,支持其开展自主研究、改善科研基础条件等,带动提升甘肃省科技创新水平。三是支持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推动选派优秀科技人员到甘肃省工作或提供服务,为甘肃省培养本土科技服务人员、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提供支撑。四是通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支持甘肃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该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中央财政不指定具体项目,甘肃省可结合实际,按规定统筹安排用于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相关工作。五是通过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等不规定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支持甘肃省发展,甘肃省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用于科技创新工作。六是支持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采取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等方式,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吸引社会资金、金融资本进入创新领域,支持科技成果在甘肃等地方转移转化。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您提出的“希望中央财政在给地方的专项支付里面增加科技创新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特别是对像我们甘肃这样的省份给予更多更大力度的中央财政资金的科技创新专项支持”建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要求,中央财政将严格控制新设专项资金,为避免资金支持渠道交叉重复,我们将通过现有渠道对甘肃省等地方科技创新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不宜新设专项转移支付。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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