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639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1〕第 57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6月28日
关联知识
 
常丽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滦潮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层面出台制度办法,制定与市场接轨的补偿机制和标准的建议
 
  近年来,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积极支持流域上下游加快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为推动地方开展有关工作,2016年,我部牵头印发《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财政奖励政策,并对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的补偿基准、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的确定因素等作出明确规定。河北省已会同北京市、天津市分别在潮白河、引滦入津流域建立起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对此安排了专门的奖励措施,累计安排河北省奖励资金20亿元,支持相关工作开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以地方为主。根据现有的地方政府间签订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情况来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上下游关系界定补偿方和受益方,以同一流域水质、水量等为考核依据,由上下游地方政府通过自主协商方式确定补偿标准。因此,为便于地方结合实际开展横向补偿,中央层面不宜统一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据了解,河北省、北京市正积极商议签订密云水库上游潮白河流域水源涵养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第三期协议,双方可总结前期经验,充分发挥地方掌握复杂信息的优势,灵活选择补偿方式,合理确定更加市场化、合理化的补偿标准,深入推动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二、关于探索多元化补偿机制的建议
 
  《指导意见》鼓励地方科学选择补偿方式,流域上下游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协商选择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养、共建园区等补偿方式。2018年12月,发展改革委会同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8个部门印发《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在资源开发、排污权、水权、碳排放权抵消、生态产业、绿色标识、绿色采购、绿色金融、绿色利益分享等9大领域建立市场化补偿机制。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各地落实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上下游共抓大保护。同时,积极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发挥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地方探索资金补偿以外的补偿方式,不断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三、关于适时启动生态补偿立法,从法律层面对生态保护地区补偿机制予以明确和规范的建议
 
  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我部牵头起草了《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设,发挥生态保护补偿的政策导向作用。同时,发展改革委也正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动生态保护补偿立法,起草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立法审查等相关工作,推动从法律层面对生态保护地区补偿机制予以明确和规范。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1965526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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