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110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1〕第 56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6月28日
关联知识
陈新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优化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资源税征收和分配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划分丹江口库区生态保护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的建议
 
  2020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明确,国家生态规划,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跨国界水体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等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地方性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因此,根据改革方案精神,丹江口库区不宜作为中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
 
  考虑到丹江口库区生态环境外溢性较强,对保障供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运行后,客观上对汉江中下游的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较大影响,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2015-2019年每年安排湖北省阶段性财力补助6亿元。2020年,经报国务院同意,将此项补助政策再延续5年。此外,中央财政还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地方开展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其中,2021年,中央财政下达湖北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22.26亿元。上述资金均切块下达到省,湖北省可结合自身实际统筹安排,加大对丹江口库区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二、关于建立南水北调水资源费分享机制的建议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等10多个省市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开征水资源税,同时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主要遵循“税费平移”原则,征税范围和方式基本保持不变。湖北省暂未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目前仍在征收水资源费。根据现行财政体制,陆上矿产资源税全部属于地方收入,水资源税收入在水资源费改税改革试点期间也全部归属试点省份,为保持财政体制统一规范,我们考虑不宜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资源税实行跨地区税收分享机制,并设立核心水源区生态保护基金。主要原因:一是跨省调水是对水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实际并不耗用水资源,对跨省调水由调入区征收水资源税(费),不在调出区征收,即由调入区内实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水资源税(费),这样更有利于发挥水资源税(费)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二是南水北调的调入区不仅使用南水北调水,也使用当地水,南水北调水进入调入区后将与当地水混在一起,无法在终端用户取用的水资源中区分南水北调水或者当地水,且不同类型用水户适用的水资源税(费)征收标准也有所差异。因此,在调入区域单独区分出南水北调水征收水资源税(费)并建立分享机制实际操作难度较大。三是水具有流动性,跨省河流或水利工程调水一般涉及多个省份,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涉及到陕西省、湖北省、河南省等,各省实际调出量难以衡量,若将水资源税(费)按一定比例补偿资源输出地,难以协调好相关省份的利益关系。
 
  虽然现行财政体制不宜建立南水北调水资源税(费)分享机制,但是中央财政不断完善有关转移支付办法,加大对南水北调中线生态保护补偿的力度。一是给予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倾斜支持。2008年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时,优先将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相关市县全部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增强了这些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能力。从2011年起,在测算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时,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费用缺口等作为特殊支出纳入标准支出测算,进一步加大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相关市县的转移支付支持力度。2020年,考虑南水北调水源地实际贡献、因水源保护经济发展受限、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资金缺口大等因素,提高有关县区标准财政收支缺口补助比例。2021年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安排湖北省资金40.36亿元,同比增长11.9%,进一步加大对南水北调水源地生态补偿支持力度。二是给予均衡性转移支付倾斜支持。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具有内在的“自动补偿”机制,地方政府因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等形成的财政减收增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标准收支缺口自动放大,享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也将相应增加,形成对这些地区生态保护成本的自动补偿。2021年,中央财政下达湖北省均衡性转移支付918.4亿元,同比增长8.03%,上述资金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下达到省,由省级财政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安排使用。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认真研究代表建议,指导湖北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包括十堰市在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助力度。
 
  三、关于健全供受水区域协商机制和横向生态补偿奖补机制的建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相关部门积极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2016年,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在中央政策支持引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地方各级政府不断探索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实现形式,以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为突破口,大胆创新区域间生态保护的合作方式,加快推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在系统总结地方成功实践的基础上,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立法,起草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拟将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进行专门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有关要求,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以地方为主。您提出的各受水地共同出资设立南水北调生态保护奖补专项资金、建立调水考核激励保护和用水约束机制等事项,可由湖北省在会同有关省市研究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时加强沟通,协商予以明确。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地方落实好相关要求,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立法,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支持南水北调供受水区加快建立补偿机制,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1965526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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